4、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按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提高我矿应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矿井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别是在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能使抢险救灾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矿每年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重大安全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5/03/11/294953_6.shtml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进行贯彻学习。
2、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必须切合矿的安全生产实际,对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当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部署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及时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矿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熟悉掌握每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熟悉避灾路线。
4、为提高处理矿井安全事故的能力,矿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具体组织工作,由安通科进行策划落实。
5认真搞好演习记录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记录和总结进行建档管理。
6、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调度室必须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严禁无组织程序,严禁汇报不清、通知不明。
7、所有应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调度室或零时成立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等候应急救援命令,严禁工作拖拉,贻误应急救援工作。否则,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安全奖惩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管理,使各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煤矿实际,坚持奖优惩劣,奖惩分明,制定以下奖惩制度。
1、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全年无任何事故,完成全年计划产量,奖副矿长、科长、队长各2000元,奖副班长、安全员各1500元,机电、瓦检员各1000元,小班长及其他特员特工各500元,奖大班长、安全员各300元,机电、瓦检
员各200元,小班长及其他特员特工100元。
2、全年出现伤亡事故,所有人员风险抵押金扣除,副矿长、队长、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各特员和小班长取消全部奖金,并处罚矿长3000元,副矿长、科长、队长2000元,大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500元,各特员、小班长500元的罚款。
3、完成全年生产指标,奖副矿长、科长、队长各1000元,班长、安全员、电钳工800元,小班长、其他特员500元,未完成生产指标取消全年奖金,并按奖给金额处罚。
十四、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出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出入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2、接班人员必须将前班所发矿灯数量和收回矿灯数量进行核对,搞清未收回的矿灯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井生产调度室和井口检身站登记当班出井人数。
3、下井人员下井前必须首先到井口检身站登记,出井时须到井口检身站进行登记。
4、每班班、组长下班时必须认真核实出井人数和入井人数,出入井人数必须一
至,如果出井人数和入井人数不符,必须首先到井下然后再到地面认真查找,直至将所差人员找到,否则,必须立即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和值班领导,直至将所差人员找到为止。
5、凡人员下井,必须登记清楚姓名、工种或职务、作业地点、出入井时间、人员定位识别卡号、自救器编号及检身情况。
6、任何人员入井前必须积极配合入井检身人员进行检身工作。
7、入井检身时,检查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的安全帽、工作服、水鞋、矿灯、人员定位识别卡、自救器、仪器、工具(工具包)进行严格检查,若发现入井人员的安全帽、工作服、水鞋等不符合井下安全要求,矿灯、仪器、工具失爆或携带违禁物品(点火、烟草)、未带人员定位识别卡、自救器等情况时,必须坚决禁止入井,发现上述情况仍然让人员入井罚入井人员100元、检身人员50元/次。
十五、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我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举报人
凡我矿在籍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
2、举报对象
XX煤矿、矿领导班子、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在籍职工
3、举报内容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
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
⑵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
⑶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
⑷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⑸越层越界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⑺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