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申报资料(2)

2019-03-10 15:12

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 业 所 得 税 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8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

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 (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执行期限:(1)1996年1月1日起。 (2)2001年1月1日起。 (3)1998年1月1日起。 (4)1997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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