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申报资料(3)

2019-03-10 15:12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农业龙头企业

减免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有关认定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乡镇企业减征10%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技术贸易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科研单位须提供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与开发机构资格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

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企业

减免条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时间: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

减免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

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四)学校经营收入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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