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教育费附加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