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或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44号)。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其 他 地 方 各 税 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
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执行期限:1986年11月2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房产税
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车船使用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 外 税 收 篇
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执行时限:长期。 报批期限: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 方 费、 基 金 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含)以上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4月15日前。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3)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