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资〔2000〕436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 (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及企业的确认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M,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M,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M。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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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抵免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抵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 人 所 得 税 篇
一、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个人
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营所得;(2)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3)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体工商户,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 (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03年5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
《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