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1 7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3)

2019-03-10 15:15

定。

1.平行布置时

(1)低层: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10米, 且其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立面与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立面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8米, 且其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6米。

(2)多层: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且其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与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12米, 且其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5;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9米。

(3)多层与低层: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12米, 且其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与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10米, 且其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5;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8米。 (4)高层与多、低层:高层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与多、低层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相对平行布置时,间距的最小值为20米,且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的1:4;高层与多、低层中若一幢建筑立面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一幢建筑立面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其相对平行布置时间距的最小值为16米,且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的1:5;高层与多、低层建筑立面都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其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且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的1:5。

(5) 高层与高层: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24米,且建筑间距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的1:3;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与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建筑立面相对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20米,建筑间距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的1:4;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的立面间平行布置时,其间距的最小值为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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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之比不得小于的1:5。 2.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非居住建筑间采取非平行布置时,其最不利点之间的间距及其与较高建筑高度之比的控制可根据建筑立面的特点与相对情况,参照平行布置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两幢正南北方向、正东西方向均无立面正投影重合的相邻建筑,无论何种布局方式,在不影响周边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的前提下,其两者间的最小距离,若均为低、多层建筑则为9米,若其中有一幢为高层建筑则为16米,若两幢皆为高层建筑则为20米;若含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还需要满足其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河道、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建设项目地块的拟建建筑物不得对周边未开发地块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条件造成影响,也不得为自身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而要求周边未开发地块退让边界超出规定以外的空间距离,但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应根据“后建尊重、服从先建”的原则,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最小值;为提高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与开发效率,在不影响周边现有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日照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地块的拟建建筑物可以通过相邻地块的空间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 2. 地界另一侧建设用地尚未有建筑的(即现状为空地)

(1)若地界的走向为东西走向(〔指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相邻地界的拟建建筑: ①低层: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 ②多层: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9米; ③(中)高层: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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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拟建建筑北侧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规划为居住或中小学等其他有日照要求用途的的,必须保证在北侧地块最小退让地界控制线上任意布置的受遮挡建筑的日照能满足规定标准。但不论北、南侧地块的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多、低层还应不小于其高度的1.0倍减去9米所得的数值,且不小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中)高层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均不小于拟建建的高度的三分之一减去9米所得的数值,且不小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但在不影响相邻地块建筑日照的情况下最大可不超过36米。

(2)若地界的走向为南北走向(〔指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相邻东(西)侧边界处的拟建建筑的日照面不宜采取东(西)向布置,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①低层: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 ②多层: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9米; ③(中)高层: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12米。

若拟建建筑东(西)侧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规划为居住或中小学等其他有日照要求用途的的,还必须保证在东(西)侧地块最小退让地界控制线上任意布置的受遮挡建筑的日照能满足规定标准,但不论东(西)侧地块的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多、低层退让地界的距离还应不小于其高度的1.0倍减去9米所得的数值,且不小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中)高层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不小于拟建建的高度的四分之一减去9米所得的数值,且不小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但在不影响相邻地块建筑日照的情况下最大可不超过30米;(中)高层建筑若不得已有东(西)向日照面的,则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三分之一减去9米所得的数值,且不小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但在不影响相邻地块建筑日照的情况下最大可不超过36米。 (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性质为居住或其他有日照要求用途的开发地块,一律按多层进行退让地界控制。) 3. 地界另一侧已有现状建筑的

应优先按第四章建筑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还应满足上述条款中各类建筑退让地界距离的最小值控制等规定。 4. 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空间的

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设日照要求规定,但其两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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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的应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条款执行,建筑高度则应遵照本规定中的临城市道路建筑高度控制条款执行。

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多低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并满足有不少于1/3的公共空间面积在建筑的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其他绿地的,需设置消防道路和组织建筑出入口的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6米,不需设置消防道路的建筑不得使基础突入绿带,上部建筑外墙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3米(按国家规范消防道路尺寸及建筑距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提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河道、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其拟建地下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地下建筑物外墙的离界间距及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地下室退让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2. 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绿地或生产防护绿地的,在不超出用地界线及满足相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地下建筑物离界间距可适当放宽。

3.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建筑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净宽不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内的通道部分。

第二十九条 沿穿越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1.无高架桥的地面路段,建筑退公路用地界线50米;

2.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公路用地界线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3.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用地界线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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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100米控制; 4.该范围内的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规划均按双向六车道进行控制用地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立交桥区域,建筑原则上须布置在由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控制线(各立交桥区域的具体退让按批准的控制线执行)以外。 其他一般公路的建筑退让从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条 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 2.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30米;

3.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

4.公路用地界线和隔离带以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经城乡规划与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高速铁路≥50米;准轨干线≥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30米; 2.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3.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4.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后退湖泊、水库与山体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滇池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水体保护界桩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2.阳宗海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最高运行水位线(海防高程1770.75米)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3.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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