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保护区设置为:轨道线路主体工程外边线两侧各15米,轨道车站主体工程外边线两侧各30米,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两侧各 10 米范围内。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悬挂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在地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评估、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2.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3.地铁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城市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 米 ;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 米 时,宜设自动人行道。
第六十九条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其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同时,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5 米,净高不小于2.5米 。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七十条 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它设施的开发。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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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十二条 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8-1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8-1 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设置规定表 类别 医疗卫生 商业服务 社区 管理服务 市政公用 项目名称 社区医疗 生鲜超市 和谐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 公共厕所 配套级别 小 区 小 区 小 区 小 区 1000-1500(户) 建筑面积(㎡) 300 3000 ≥20/100户 300-500 30-60 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8-2分级设置; 2.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8-3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3.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表8-2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4.0 2.0 1.0 0.5 教育设施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教育设施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规模(班) 30 18 18 9 班级规模(人/班) 50 45 30 表8-3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用地标准(m2/人) 16 12 13 27
第七十四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
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m以上。
第七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 建设项目中关于再生水设施的设置应征求市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十六条 临城市主干道(不含商业区)、快速路、公路两侧,不宜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铺。
第七十七条 临城市道路应当按主、次干道300~500m、商业中心区小于300m、支路750~1000m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厕所。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每1km2设置一座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
第九章 特定区域
第七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城市功能、城市发展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特定区域由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划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该区域规划管理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为指导与依据。
第七十九条 本市特定区域主要指附录三(附后)所列地区。
第八十条 市政府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需要,指定或调整特定区域范围。
第十章 城市市政工程
第八十一条 本章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道水系工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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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十二条 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八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20%。道路网的面密度、线密度应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
2.快速路应采用全部封闭式,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主线的开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或辅道进出快速路。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道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
3.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当道路切角红线长度Q<40m时,交叉口路缘石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40m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见附录五。 4.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口展宽段,增加进口车道条数。展宽段长度应≥5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不含渐变段),展宽车道宽度≥3.5米。
5.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其公共汽车停靠站应设置为港湾式。
6.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地下管线敷设的空间,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
7.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应≥2.5米。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单侧合建总宽度应≥5.5米。
8.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9.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1.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7.5m。 10.紧急避震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米。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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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米。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11.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其桥梁净宽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及管线布置。可燃、易燃、易爆管线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 第八十四条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排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
中心城区域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2.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分区、汇水范围内的规划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城市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应≥D500mm。
3.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预留支管规格应≥400mm,支管与主管连接方式宜采用管顶平接。
4.建设用地内部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5米。
5.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全部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再生回用,剩余部分方可向外排放。(下转A19版)
第八十五条 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给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2.城市道路下的输配水管管径应≥D200mm,消防给水管道管径应≥D100mm,消防栓间距应≤120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20米,预留支管规格≥150mm。
4.在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须按地下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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