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1 7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5)

2019-03-10 15:15

道路或临小区级、组团级道路,并符合表6-1规定。 表6-1 居住区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居住区级别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 名 称 居住区公园 小游园 组团绿地 要 求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灵活布局 最小规模 (m2) 10000 4000 400 最大服务半径(m) 800-1000 400-500 第五十五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第五十六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七章 停车和地下空间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 2.主城二环路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0000㎡的居住类项目;二环路外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0000㎡的居住类项目; 3. 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一般在建设项目报建阶段进行,但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二环路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0㎡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50000㎡的居住类项目,或二环路外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00㎡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00000㎡的居住类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进行。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交通建设与组织要求。 第五十八条 昆明城市停车分区区划分为战略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其它区域,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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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控制区指二环内区域、巫家坝机场片区、呈贡新区吴家营中心区以及昆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城市轨道站点规划设置停车换乘功能的除外); 一般控制区指二环周边人口密度较高、开发强度较高的区域以及呈贡新区其他区域。 其余地区为除战略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城市其他区域。 第五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依据表7-1的规定配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表7-1昆明市停车配建指标控制表 建筑类型(大类) 建筑类型 (小类) ≥150㎡ 住宅 战略控制区 单位 车位/户 机动车 1.5 1.2 0.8 0.6 0.5 1.0 0.5 3.0 0.5 1.5 3.0 0.4 3.0 2.0 10.0 4.0 一般控制区 其他区域 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 非机动车机动车 (位/户) (位/户) (下限) (位/户) 1.0 1.0 1.5 1.8 2.0 4.0 3.0 4.0 20 60 0.5 20 60 30 ≥1.5 ≥1.2 》1.0 ≥0.6 ≥0.5 ≥1.2 ≥0.6 ≥4.0 ≥0.6 ≥1.5 ≥3.0 ≥0.5 ≥4.0 ≥3.0 ≥10.0 ≥5.0 1.0 1.0 1.5 1.8 2.0 6.0 4.0 5.0 20 60 0.8 20.0 45.0 25.0 ≥1.5 ≥1.2 》1.2 ≥0.8 ≥0.5 ≥1.5 ≥0.8 ≥0.6 ≥5.0 ≥0.8 ≥2.0 ≥4.0 ≥0.6 ≥6.0 ≥4.0 ≥15.0 ≥6.0 1.0 1.0 1.5 1.8 2.0 8.0 5.0 6.0 20.0 60.0 1.0 20.0 30.0 20.0 商品<150㎡≥120㎡ 车位/100㎡住宅 <120㎡≥90㎡ 建筑面积 <90㎡ 经济适用房 办公 商业 医院 餐饮、娱乐 展览馆 小学 车位/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车位/100学生 车位/客房 车位/100座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学校 中学 高等教育 宾旅馆及酒店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体育场馆 游览场所 注:1.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 15,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4,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 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000座位的体育馆。 22

2.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二类游览场所一般性城市公园。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m2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4.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应考虑在最方便的位置配备一定比例的残 疾人专用停车位。

5.其它未涉及的建筑类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人流物流较大的建设项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等需在表7-1的基础上按照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6.各类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原则上设置于地下空间。

7.廉租房、公租房可不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在廉租房、公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机动停车位。

8.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

第六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1.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3.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4.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5.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6.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六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地面出租或救护车位: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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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3.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4.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5.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6.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7.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8.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9.医院每100个床位应设置1个救护车位,每100床位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床位设置1个出租车位。 第六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 装卸车位 38.4(4.8米×8.0米 )平方米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换算系数 微型汽车 0.7 小型汽车 1.0 中型汽车 2.0 普通汽车 2.5 铰接车 3.5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 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道坡道起止线80米以上。 3.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应设三个出入口,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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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六十四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不应小于5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第六十五条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开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宜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小区内主要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超过时,应在建筑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口。 第六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共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满足城市综合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本市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除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重点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中央商务区(CBD)、城市副中心、大型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地铁地下车站周边半径200米范围等。 2.多层及多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同步设置地下空间。 3. 地下空间为人防工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地下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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