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米; 4.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三十三条 沿36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若在河道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考虑该城市道路的退让,其中:道路退距在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以内的,仍按该河道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道路退距在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以外的,按城市道路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城市道路跨越该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两侧的,按城市道路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36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外的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沟渠则不得小于15米。若在一般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考虑该城市道路的退让,其中:道路退距在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以内的,按该河道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道路退距在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以外的,按城市道路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有城市道路跨越该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两侧的,按城市道路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 第三十五条 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特殊区域(主要指由市政府指定的中心商务区、城市副中心、历史文化与风貌保护区、城市重要滨水景观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省级开发区等特殊规划管制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外,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与道路对面相关建筑的法定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表5-1规定: 表5-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D(米) 快速路 D>50 35<D≤50 25<D≤35 15<D≤25 D≤15 建筑退让距离(米) 50 40 30 20 10 5 注:1. 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50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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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控制线和一般平面交叉口红线,除特殊区域(主要指由市政府指定的中心商务区、城市副中心、历史文化与风貌保护区、城市重要滨水景观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省级开发区等特殊规划管制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等执行外,不得小于表5-2的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红线形成的空间应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建设。 表5-2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或控制线最小距离表 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立体交叉口控制线 D>50米的平面交叉口 35米<D≤50米的平面交叉口 25米<D≤35米的平面交叉口 15<D≤25的平面交叉口 D≤15的平面交叉口 建筑退让距离(米) 50 40 30 20 10 5 注:1.D为较宽道路的红线宽度。 2.D>50米的道路与D≤12米的道路或35米<D≤50米的道路与D≤9米的道路或25米<D≤35的道路与D≤6米的道路相交的的平面交叉口,建筑分布在相交道路各自建筑后退控制线以外即可,而不必按上表执行。 3.二环路与三环路沿线的立体交叉口参照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公路立交桥区域的退让原则控制。 第三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在表5-1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并结合临城市道路与公共绿地,布置满足人流、车流集散要求的疏散缓冲空间。 第三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5-4的规定,超过15米宽的道路按有规划道路红线执行退让,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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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米) 建筑与道路关系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有出入口 小区路 3.0 5.0 组团路、宅间小路 2.0 2.5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庭院)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均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第四十条 沿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5-5的规定: 表5-5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 等级(kV) ≤10 35 66、110 220 330 500 最近架空电力 边导线(m) 2 3 4 5 6 10 规划高压线走廊 中心线(m) 5 10 12.5 20 22 37 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绿化控制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提倡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城市建筑应充分考虑审美需求。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体现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四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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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按要求编制保护区域的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视觉景观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一般建筑,除特定区域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地标性建筑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作为城市出入主通道与城市主轴线的机场高速路、彩云路、广福路两侧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的一半加上该路两侧拟建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1.0(W/2+S)。
2.其他规划红线宽度大于等于50米的城市主干道,其两侧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该路两侧建筑法定后退距离(S1)再加上拟建建筑的后退距离(S2)之和的1.0倍,即:H≤1.0(W+S1+S2)。
第四十七条 作为城市主要景观线的盘龙江、大观河、新宝象河、洛龙河等在城区主河道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沿河道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S)与河道规划蓝线宽度(W),即:H≤S+W。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2、临湖、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路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3.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一般不宜大于60米;临城市道路、城市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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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第四十九条 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道路后退控制边线的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五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可结合建筑设计设置的户外广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统一设计,妥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地块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在符合《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必须达到表3-1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建设地块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8%。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设地块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第五十四条 进行整体规划建设的街区,其内部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个地块内平均分布。
居住区各级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并设置至少一个边面临相邻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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