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承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现场交付确认书》同时亦视为在本合同项下为融资出售的目的而由承租人(出卖人)交付船舶、出租人(买受人)接受船舶的凭证。
3.8 租赁船舶的所有权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全部船舶购买价款之日转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收到船舶购买价款后应立即向出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八)。承租人怠于履行出具前述证书义务,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船舶的所有权。
3.9 本合同签署之时,承租人还应当将与租赁船舶相关的下列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人,另提供原件备查:
(1)船舶备件清单;
(2)建造技术规格书、总布置图和舯横剖面图;
(3)船级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建造者证明书、船体结构证书、设备安全证书、锚及电缆证书、载重吨位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起货设备检验簿;
(4)其他证书,包括为船型船级正常签发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制造证书主要船用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 (5)出租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10无论出租人是否对第3.9条约定的及承租人提交的任何有关租赁船舶的各种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签收或签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对租赁船舶质量、权属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权属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3.11双方在此确认,鉴于本合同项下交易属于售后回租,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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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之前或之后, 租赁船舶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但因此获得的租赁船舶保险赔偿金应根据本合同第13.9条的约定处理。
第四条 租赁船舶的质量、权属瑕疵与索赔
4.1 鉴于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并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回租使用租赁船舶,承租人保证不向出租人提出关于船舶缺陷的任何索赔,或要求解除本合同,和/或要求减少租金或拒付租金。如果租赁船舶存在任何质量、权属瑕疵,概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应向原船舶建造人和/或租赁船舶前手出卖人和/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
4.2 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无论承租人是否依据上述约定向原船舶建造人和/或租赁船舶前手出卖人和/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要求索赔,无论该等索赔是否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该等索赔获得充分赔偿,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
4.3 若承租人根据上述第4.1条向原船舶建造人和/或租赁船舶前手出卖人和/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合理要求而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书授权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索赔或诉讼或仲裁,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人承担。索赔/诉讼/仲裁的一切结果由承租人享有,但承租人应当将索赔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4.4 承租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出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在形态品质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如承租人违反前述义务造成出租人损失或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承租人应予以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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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 赔偿
5.1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船舶期间,对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全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导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承租人应无条件立即给予赔偿。
5.2 承租人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
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6.1 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第七条下所有租金和/或其他应收款项后、注销光船租赁登记日止; 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选择留购租赁船舶或获得船舶所有权的,则至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附件二《租赁附表》列明的租赁期限届满为止,共计 月。
6.3 起租日:指出租人向承租人实际支付租赁船舶全部购买价款当日。
第七条 租金与其他款项
7.1 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形式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承租租赁船舶期间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7.2 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租赁附表》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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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租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期次、租金金额、租金调整方式等规定,向出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对此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迟延支付租金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
7.3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附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在《租赁附表》列明的每期租金付款日前五(5)日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该等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所载内容不一致,均以《租金支付通知书》为准。承租人应保证租金按《租金支付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到达出租人指定账户,如有延迟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确认,该等通知书并非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必要条件,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或承租人未能或迟延接到该等通知书,不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租赁附表》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若租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租金应于该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营业日支付。付款时发生的包括银行费用在内的其他从属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如出租人变更指定账户,则应以不少于提前十五(15)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变更后的其他账户。
7.4 本合同项下年租赁利率为 (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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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浮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利率调整日当期租金金额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
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执行。
利率调整时,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五)。承租人在此确认,承租人同意《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并据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该等《租金调整通知书》与本合同及《租赁附表》或《租金支付通知书》不一致,以该《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为准。 第八条 租赁船舶的使用区域
8.1 依据船舶种类,其使用区域如下:
(1)挖泥船: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船舶托航和施工区域范围。 (2)远洋船和运输船: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批准的船舶航行区域范围。
(3)其他: 8.2 承租人承诺,租赁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经营,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进行合适、合法的作业。 第九条 租赁船舶的所有权
9.1 承租人确认,自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第3.5条规定向承租人支付完毕租赁船舶购买价款时开始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期限内,出租人为租赁船舶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在或将来附属于租赁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属具、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即使这些部分系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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