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船舶回租)(3)

2019-03-10 17:33

人另作添加,添加部分的所有权亦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之所有权为租赁船舶的整体权利,出租人同意不对船舶与船舶附属设施或装备分割行使所有权。但是,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船员个人物品等不属于出租人财产。

9.2 承租人应在租赁船舶显著位置设置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的清楚标志,以防租赁船舶被扣押或查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船舶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承租人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

9.3 如任何第三人由于非出租人原因,对租赁船舶主张任何权利而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概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

9.4 在光船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船舶转让、转光船租赁、抵押。

9.5 承租人对租赁船舶进行附合、混合或加工等应当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有权随时了解租赁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当前运输任务,承租人应如实告知。

9.6 在充分考虑该船舶融资租赁之事实的前提下,在保证承租人享有本合同项下对船舶的使用和占有权利及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承租人在此同意出租人可随时在租赁船舶上设立船舶抵押权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担保,同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出租人在租赁船舶上设立船舶抵押权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担保时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即可,而无须获得承租人届时进一步书面同意。

9.7 租赁船舶不得作为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承租人破产时,租赁船舶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 第十条 租赁船舶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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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租赁期限内,租赁船舶的占有、使用、经营权属于承租人,但承租人必须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或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不得将租赁船舶用于非法用途。承租人保证租赁船舶始终处于完好运营状态,并承担租赁船舶的使用、营运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2 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船舶,除非承租人违约,否则出租人应对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任何第三人由于出租人转让、质押本合同权利、抵押租赁船舶等原因对租赁船舶主张任何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船舶,出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10.3 承租人保证在每个航次开航前或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船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船舶,保证船体坚固水密,自行承担费用配备合适的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在任何时候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全部船员都应视为承租人的雇员,由承租人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与出租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

10.4 因租赁船舶自身原因或者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维修保养租赁船舶的过程中,造成承租人、承租人雇员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不论是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油污责任、船舶载运货物造成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仅因出租人是租赁船舶的所有权人而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则承租人应给予出租人足额赔偿,并消除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10.5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租赁船舶,及时支付、清偿各项费用、债务。因承租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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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导致在租期内发生针对船舶或与船舶有关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如果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10.6 承租人作为光船租船人,对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与租赁船舶有关的一切债务、索赔、责任承担完全的责任,不论是基于合同责任或基于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也不论承租人对债务、索赔、责任的发生是否存有过错。

如果租赁船舶由于承租人使用、营运而发生的债务、索赔、责任而被留置、留滞或被法院扣押,期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数支付租金外,还应尽快偿还相关债务并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舶尽快获释,确保船舶免于被强制出售。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承担责任或采取措施使船舶获释,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的行动代承租人进行赔偿、使船舶获释,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租赁船舶最终被强制出售,根据适用的分配程序而有剩余的, 剩余款项全部归出租人所有,若该部分款项不足以抵扣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付款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0.7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保证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持有始终有效的船级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以及其他有效船舶证书。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舶的继续营运必需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新的设备,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改进或改造。改造期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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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租金。

10.8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使用经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的船名并悬挂相应登记的船籍国旗帜,不得要求改挂其他国旗。但承租人可自由使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经核定的承租人船舶烟囱标志和悬挂承租人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支付,所用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支付租金。

10.9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船舶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维修保养除外),不得改变租赁船舶的结构、外观、性能、用途、品质等。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可自行承担费用对租赁船舶进行改装,但不因此影响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如因改装造成船舶损坏的,承租人承担修复费用。 改装所用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租金。

10.10 承租人为货物运输所签发的所有运输单证应当以明显的标示表明其是承运人,自行承担所签发的运输单证下的所有责任; 运输单证中还应明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包括《海商法》、《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或其随后的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承租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加重其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也不得包含有任何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条款。

承租人同意赔偿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人签署运单、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而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0.11 因船舶本身及其占用、使用及租金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但出租人应缴纳的所得税除外)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为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为由拒绝交纳,如因承租人延迟或拒绝承担而导致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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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后果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出租人同意代承租人交纳,出租人有权在租金中先行扣除代交纳款项,同时保留向承租人追索的权利。

10.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以光船租赁形式转租船舶。

第十一条 租赁船舶的检查、保养、维修、拖航、救助、共同海损

11.1作为租赁船舶的唯一所有权人,出租人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运营管理租赁船舶的情形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对租赁船舶进行检查、检验以查明租赁船舶状况和确信租赁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并有权查阅各类船舶证书,阅读或要求复印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维修保养记录和/或其他文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及时将船舶执行的任务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11.2 出租人的检查、检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人员现场查验,或出租人授权相关代表进行检验,或要求承租人定期出具关于租赁船舶现状的书面报告。由此产生的检查和检验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承租人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如果承租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干船坞,则出租人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检查,检查和检验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应按第七条的约定支付租金。

11.3 租赁期限内,租赁船舶因发生事故遭受损失而进行索赔或赔偿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

11.4 承租人应按相关政府管理机关、船级社或船检部门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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