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7 取回租赁船舶后,出租人有权通过销售、再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理租赁船舶,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出租人的上述租赁船舶处理方式和与所得的处理价款。
对于租赁船舶处理价款,出租人有权按如下顺序支付: (1)出租人因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船舶或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律师费),费用和支出;
(2)承租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3)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
若处理价款不足补偿出租人的上述款项,承租人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若有剩余,归承租人所有。
16.2.8 虽然出租人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其他义务,且承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采取该等措施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
第十七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质押以及租赁船舶的抵押
17.1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质押给第三人,或将租赁船舶抵押给第三人,出租人的上述转让、质押或抵押不得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转让、质押或抵押行为无需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且前述行为一经发生,出租人仅须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无须届时取得承租人进一步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即应放弃其对出租人行使上述权利的对抗权利,并配合出租人上述权利的行使。
17.2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质押其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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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8.1 承租人与任何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者承租人在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能支付其所欠款项,并且此种情况有可能会严重不利地影响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承租人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出租人有权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6.2.5条所列之救济措施。
18.2 如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立即通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承租人不能在该时间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出租人有权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6.2.5条所列之救济措施 :
(1)承租人发生关闭、停业、停产、减资、分立、破产等变更情况或者承租人停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者承租人提出或者被提出有关破产、歇业等申请等情况,或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
(2)承租人重组、兼并收购、合并、对外担保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且影响到合同债务的正常履行;
(3)租赁船舶被冻结、被扣押、被执行、被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船舶正常运营的情况,并且承租人在此项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前述情形;
(4)承租人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者承租人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导致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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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恶化足以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5)承租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任何欺诈行为;
(6)承租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到合同债务的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
18.3 出现本合同18.1、18.2条情形,承租人未立即通知出租人,并不影响出租人自行获知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本合同18.5条所列措施,但承租人应承担怠于通知出租人而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18.4 承租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但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 第十九条 租赁船舶的征用和没收
19.1 租赁期限内,如由于国防动员需要等原因导致租赁船舶被政府征用或被没收,双方可根据政府征用情形对本合同的履行、终止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用/没收之时起终止。政府支付的相应补偿及优惠政策属于出租人所有,该笔补偿金首先用于弥补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如补偿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承租人支付前述全部款项后,租赁船舶所有权及对船舶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归承租人所有。
19.2 如由于租赁船舶被政府部门强制买进或因被政府征用或被没收而导致出租人丧失船舶的所有权(以下统称“征收”),不论该“征收/没收”在租赁期限内何时发生,本合同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用/没收之时起终止。政府支付的相应补偿金属于出租人所有,该笔补偿金首先用于弥补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补偿金不足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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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租人补足。 第二十条 战争
20.1 在租赁期限内, 如果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间发生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任何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担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或其他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的款项和其他应付款项。
20.2 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租赁船舶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使某个区域存有危险时,除非承租人已经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船舶进入该区域投保经出租人认可的额外保险,否则承租人不得指令租赁船舶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租赁船舶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租赁船舶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使租赁船舶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的货物。出现本条约定的情形的,承租人应当在该等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损失。由于上述情况造成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均不受影响,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迟延或者拒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期满选择
21.1 租赁期限届满,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双方约定租赁船舶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以约定的 1 元由承租人留购;
如果承租人选择留购的,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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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租人,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出租人按“现状”交付船舶。
(2)直接归承租人所有;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七)并提交登记机关要求出租人出具的所有相关资料,与承租人共同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和船舶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人的登记手续,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按“现状”交付船舶。
(3)还船给出租人;
承租人应保证船舶状况良好,正常损耗除外。
(4)其他: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和保守商业秘密
22.1 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提供如下文件的正本:
(1)年度财务报表: (2)半年度财务报表: (3)季度财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终审计报告。
22.2 无论出租人是否要求,承租人在发生重大投资、并购、分立、减资、资产处置,以及诉讼(仲裁)、关闭、停业、停产及破产等事宜时,应当在决策确定前或(非由承租人决策、决定的)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书面通报相关情况。
22.3 双方承诺:对本合同涉及的有关商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等给予充分保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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