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
(3)出租人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出租人;
(4)出租人对租赁船舶的任何状况,包括适航性、是否存在质量和权属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14.2 承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承租人是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该特定租赁船舶可以从事的经营资格,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承租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
(3) 承租人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承租人;
(4) 承租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
①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适用于承租人的章程或规章的任何规定; ②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③承租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合同的任何规定。
(5)承租人保证出售前的租赁船舶不存在权属瑕疵和任何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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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论发生何种情况,承租人都将承租租赁船舶,因承租人不承租租赁船舶而造成的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担保
15.1 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就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担保。
15.2 承租人委托 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 签订的《保证合同》。
15.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原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5.4 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 签订的《抵押合同》。
15.5 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 签订的《质押合同》。
15.6 其他担保方式:
15.7 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行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权利。
15.8 若承租人或担保人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其他导致出租人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件发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上述担保,承租人应立即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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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要求。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6.1.1 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船舶购买价款,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由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6.1.2 由于出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行使对租赁船舶的占有权,承租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也可以要求顺延租期。出租人对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6.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6.2.1 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能按期偿付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时,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16.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办理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的申请手续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需办理的其他必要申请登记手续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进行,且该等状态持续达三十(30)日;
(2)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提供担保;
(3)本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将租赁船舶再行出售给第三方或者在租赁船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留置权等他项权利,由此导致出租人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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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出租人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出租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承租人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视为承租人预期违约。
16.2.4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 (1)承租人连续 期或累计 期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2)承租人在本合同中及此前向出租人作出的关于租赁船舶的陈述、保证(包括租赁船舶的建造厂商、价值、概况、所有权完整性的保证)不真实、不全面;
(3)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5)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履行投保义务; (6)出租人合理认为承租人已提供的担保降低或丧失担保信誉或担保能力的,经出租人通知后 15 日内承租人仍未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担保;
(7)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经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8)因船舶使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债务致租赁船舶被主管机关、法院强制出售;
(9)承租人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船舶和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6.2.5 若承租人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出租人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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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1)提前终止本合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清偿;或
(2)提前终止本合同,无须经司法程序即取回或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赁船舶,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或
(3)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以及
(4)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
出租人采取上述措施不影响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2.6 如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租赁船舶,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自行承担费用按出租人规定的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向出租人还船。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航次结束可能超过出租人规定的还船日期,承租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所需时间,并给予出租人不少于十五(15)日的初步通知和五(5)日的确切通知,预告船舶抵达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的时间。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相同的结构、状况、条件, 但正常损耗除外。如果不能达到与交船时相同的结构、状况、条件,所有的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因取回租赁船舶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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