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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硕士研究生跨学院选课,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由授课学院教务员转送该生所属学院教务员存档。
5.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研究生处组织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考试。其他课程考试皆由学院和导师组织考试。公共课和各课考试试卷均由研究生所属学院保存。
八、实践实习
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大学本科、大专的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报告和论文等。教学实践实习环节一般累计工作量为120学时左右,导师应给予鉴定和评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导师也可安排硕士研究生以其他方式开展实践实习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九、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各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参照上述培养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科学规范可执行的培养方案,并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各专业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若更改或开设课程,应报学院和研究生处认定和备案,并在《研究生课程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十、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按我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课,不参加实践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相应学分。以汉语为第一外语的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HSK六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硕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是英语,可与其他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免修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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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本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对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技术上具有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最多可延长学习年限3年。延长满3年,仍然不能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学位论文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学籍;视情况按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原则上不批准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和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暂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须体现本二级学位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对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学位课程、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2、培养方案由本二级学位点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按照学科要求制定,经本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培养计划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导师应结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须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实验操作、科学研究、开题报告、预答辩、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社会调查等教学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导师应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博士研究生的特长和创造性。
2、培养计划经博士生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各学位点的培养计划进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五、培养方式
1、坚持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规律和规范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使博士研究生能够在导师的言传身教下,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传承和弘扬学科特色,并以此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和配套课程。加强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使之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2、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由导师指定范围,以自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等方式。考试或考查方式,可以采取学术报告、读书笔记、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
3、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信任和发挥导师和学术团队作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学科群的整体优势,促进学科交叉与更新。
4、努力拓宽与校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渠道。
5、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国际联合培养的新渠道,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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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公共英语课4学分,公共政治理论课3学分;专业课程:基础理论课一门3学分,专业必修课一门3学分,专业选修课2-3门6学分(其中专业外语为限定选修课,2学分),学术前沿讲座1学分。
七、公共和专业课程的基本要求
1、公共政治理论课。以研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结合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辅以介绍其他学派和学术思潮,引导博士研究生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开展研究工作。公共政治理论课共设两门,一门为必修课,一门为选修课。
2、公共外语课程。主要开设公共英语和日语课程。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所选的外语语种一般作为第一外语课程,要求博士研究生能熟练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初步的听说能力,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第一外语课教学安排在第一、二学期,共计144学时。第二外语课程的开设,由各学位点根据培养方案确定,要求博士研究生具有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基础理论课。按照强化基础理论知识和综合实验能力的要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基础理论课。基础理论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4、专业必修课。按照深化学术研究和专业实验能力的要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一般在第二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5、专业选修课。按照提升跨学科综合研究能力的要求,原则上须在一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一般在第一学年开设,应不少于二门,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6、学术前沿讲座(含讨论班)。为了促进博士研究生主动了解学科前沿的学术动态,各学位点应积极邀请国内外名师来校讲学,并规定博士研究生听取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以及考查的要求和方式。
7、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须补修所学专业硕士学位阶段的基础课3门,跨专业攻读的博士研究生须完成导师规定补修的课程,以上皆须通过补修课程的考试,不计学分。
八、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一年后,须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主要包括研修课程、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内容,具体考核要求参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九、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参照我校同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但须选修其他学位课程补足20学分。
以汉语为第一外语的各地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HSK七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博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为英语,可与其他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免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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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属学院注册。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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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研究生处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成绩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经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4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者; (二)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在学期间怀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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