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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学术型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四)委托、定向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须按照如下原则及要求进行操作: (一)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由本人及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转学、转专业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只能从入学时初试的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不能从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研究生,不可互转。
(三)如果转专业在不同学院之间进行,转出和转入学院都必须签署意见。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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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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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艺术硕士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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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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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本校研究生的公共课程,皆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于第一学年开设,分为公共政治课程、公共外语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等三大类。
一、公共政治理论课程 1、教学要求
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要以解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自觉运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课是研究生必修或选修的学位公共课。
2、课程设置 必修课
硕士研究生阶段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科学技术哲学》; 博士研究生阶段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3、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
文科硕士研究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 理工科硕士研究生:《科学技术哲学》,2学分。 博士研究生必修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3学分。 第二学期:
文科硕士研究生:《科学技术哲学》,2学分。 理工科硕士研究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 4、课程考核
硕士研究生的公共政治理论课均为2学分,课程结束统一考试,按照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线。
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必修课为3学分,课程结束统一考试,按照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线。
二、公共外语课程 研究生公共外语课是研究生必修的学位公共课,面向所有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开设。 1、教学要求
硕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可以第一外语为工具熟练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日语课程。硕士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语或日语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硕士公共英语或日语课程。
学校统一开设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入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一并编入公共日语班级。入学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博士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
3、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2学分,每周4学时,开设一个学期。根据专业不同,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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