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11年)(8)

2019-03-10 17:38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2011年版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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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二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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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学员的管理和成绩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注册

1.凡入学考试合格,经审查同意接受的学员,可取得入学资格,发给录取通知书。 2.学员按规定时间持通知书、有关证明到学校报到。经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2)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3)有弄虚作假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4)因其它原因而不宜入学者。 二、 学习考勤

1.学员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它活动。 2.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 3.学员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员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缺课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5.学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应定期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一般每月至少1次),并密切关注相关学院及研究生处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6.日常学习考勤,由学员所属学院(所)负责。 三、 成绩考核

1.各科成绩考核均按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2.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主考教师应对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试题及试卷由学院(所)装订归档保存。

3.课程考核分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4.学员应认真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只能按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撰写论文)学习。

5.采取课堂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6.公共课采取撰写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论文必须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一律以不及格处理。

四、 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重新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学年。

2.学员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员中途退学需递交本人申请,由学院(所)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员因学习困难或身体有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2)学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缺课10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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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员延长学习期限二年后依然未能毕业的,原则上应作退学处理; (4)违反国家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经审批同意退学者,已选修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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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暂行办法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由学校统一开设,分为公共政治课、公共外语课两类,均在第一学年开设。

一、公共政治课 1、教学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政治课,要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专业学位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掌握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方法论指导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

2、课程设置

原则上以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参考性培养方案为准。 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法律硕士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工程硕士、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开设《自然辩证法》;艺术硕士开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翻译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同时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与《自然辩证法》。

3、时间安排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都在第一学期开设,周学时为2,共18周。

4、课程考核

政治理论类课程的学分为2,考核方式为期末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按照百分制评分,考核方式为最后一次课当堂提交作业,作业题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一布置。

二、公共外语课 1、教学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公共日语课,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语课或者公共日语课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学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

3、时间安排

公共英语课根据专业类别的不同,为2-4学分,其中2学分英语课,周学时为2,共18周;4学分英语课,周学时为4,共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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