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11年)(7)

2019-03-10 17:38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2011年版

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考试由指导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命题、评分。

各专业学位专业课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不少于3门,总学分不少于6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4学分; ? 翻译硕士(笔译):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8学分;

? 艺术硕士、体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1学分; ? 工程硕士:不少于6门,不少于13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5学分。 4、选修课

选修课是供专业学位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任课教师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各专业学位选修课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4学分(不少于2门); ? 公共管理硕士:5学分(不少于2门);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6学分; ? 体育硕士:6学分(不少于8门); ? 工程硕士:6学分(不少于3门); ? 应用心理硕士:8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8学分(不少于4门); ? 法律硕士(法学): 10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12学分(不少于4门); ? 翻译硕士:14学分(不少于7门); ? 法律硕士(非法学):21学分。 5、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能力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各专业学位专业实践环节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公共管理硕士:2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4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6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7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体育硕士:8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12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15学分;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实践环节不计学分。 6、其他

以同等学力考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考取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程3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方面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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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2门,均不计学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仍学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些课程通过考试(查)的,给予相应的学分。各个专业在每学期结束后,导师应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一份交学院教务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学位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五级分制或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 合格 ”、“ 不合格 ”记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重修。 2、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

专业学位研究生缺课超过1/3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

3、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修。

4、跨系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转交给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属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存档。

5、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考试。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负责,试卷由学院保存。

八、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专业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各专业要给每个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研究生处备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中所设置的各门课程不得随便更改,若要更改或开设新课,应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九、来华留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与我校同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相同。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规定不修政治课,但必须以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补足上述课程学分。

港澳台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英语,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给予学分。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HSK六级以上水平。

十、在职兼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

1、总体原则:时间上要富有弹性,安排上要灵活掌握,要求上要严格把关,可选用如下安排:

1)部分课程集中一段时间授课。

2)部分课程由学校提供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3)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脱产自学,任课教师承担书面答疑或定期的面授、辅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考试,才可取得学分。

2、学位论文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题目可根据选送单位的实际需要由学生提出,经指导教师与选送单位共同商定。论文撰写可在原单位或学校进行,在学校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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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属学院注册。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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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研究生处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成绩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专业实践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4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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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 在学期间怀孕者;

(四) 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 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 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二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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