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2)

2019-03-10 17:41

工作的领导,督促承办人及时将办结事项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离任移交】监督岗位人员工作调整、退出现役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档案资料的归档情况纳入离任工作交接的内容,根据离任人员工作职责和执法事项承办情况,督促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室建设】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能容纳本级十五年内形成的全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并留有一定余地。

档案库房内应当安装可以存放全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密集架或配有存放全部档案的金属柜架,实行分类保管,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鼠、防虫、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档案借阅】借阅档案应当严格履行借档、阅档登记手续(借档、阅档登记表式样见附件7、8),并经支(大)队长批准。外部人员阅档,须持本单位开具的调查材料介绍信和个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支、大队应当为阅档人提供阅档场所,不得在档案库房内阅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告知阅档人阅档注意事项。未经允许,阅档人不准拍照、录像、复印或采取其他手段复制,需要摘抄或者复印的,由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审查并加盖阅档案专用章或者出具档案证明。

本单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档的,借档时间不得超过5日,并不得转借。档案一律不得借离本单位(上级机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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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评除外)。

档案管理员应做好借阅档案的督促归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管理】支队应当明确“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消防监督管理子系统管理人员,严格系统日常维护和帐户管理,加强对系统服务器和备份移动硬盘的经常性检查,确保正常运行,防止执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以及系统发生非正常断电、病毒感染等问题导致执法数据丢失。

支队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管理员调整时,应当在支队负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的监督下,进行系统管理工作交接,移交有关系统管理资料、管理员帐户,并就系统操作、备份硬盘使用等作简要说明。

第十六条 【执法数据备份】支队应当根据“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消防监督管理子系统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南的要求,新建服务器数据库维护计划,每天对执法数据库进行自动备份,并在备份载体中至少保留最近三天的备份数据。

系统管理员应当每月将本月执法数据的最新备份(文件名以CXFJD01、RYXX00、XFJDGL01、XFSP00开头)和备份的执法附件(D:\\NCISoftXFJDGLFolder文件夹中存放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相关附件)资料于次月五日前通过总队FTP文件传输服务器上传总队防火部备案。上传应当利用晚上十八点以后、周六、周日等非工作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鉴定和销毁】支、大队应当每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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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出销毁报告,填写销毁清册(式样见附件9),统一由支队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档案销毁一般采用焚毁或打纸浆的方式进行,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监销,销毁完毕后方可离开现场。监销人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第十八条 【监督和指导】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员和“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消防监督管理子系统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立卷归档和管理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执法检查考评(自查)、离任执法责任审核等内容,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支、大队及其监督岗位人员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支、大队没有专门档案室、档案室建设不符合档案保管需要、未按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或未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立卷归档或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责令改正,视情对主责承办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等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

(三)毁损档案资料,伪造、丢失、藏匿档案(资料),或篡改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中的执法数据的,对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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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予以诫勉谈话,并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安排退出现役。

执法责任倒查工作中,对未按规定建立执法档案,无法证明有关监督人员依法履行了消防监管职责的,视为存在执法过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责任追究】协助档案整理归档的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劳动合同法》和聘用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派出所责任追究】公安派出所有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主管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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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安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封面制作要求

1、档案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 (1)全宗号填写立档单位的代码。

(2)类别号应根据全宗内档案整理状况设臵,一般以各类档案除“公安消防”字样后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声母为代码。一般编为:“W”为文书档案,“Z”为专业档案(各类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为专业档案),各类别档案下的属类档案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引于类别代码右侧。专业档案以专业类别号“Z”后加公元纪年号;文书档案以其类别号“W”后加公元纪年号,如“Z2010”、“W2010”。

(3)目录号根据附件2规定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代码索引填写。如,重大火灾隐患专卷,目录号为“05”;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目录号为“01-1”。

(4)案卷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一个执法事项一个号,由档案管理员统一按办结事项的时间顺序流水编号,如“001”、“002”,依次类推。一个执法事项需要分立两卷以上的,编号应当标识如“001-1、001-2……”;按规定分立正卷、附卷,以及消防刑事档案分立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和侦查工作卷的,应同时在档案封面上标明“正卷”、“诉讼文书卷”等字样。同一业务档案的综合卷有多卷的,按时间顺序分别编号。

2、封面标题要简明扼要,能概括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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