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亡人及较大以上火灾调查卷,按火灾调查正卷和副卷分别装订归档。
正卷案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 3、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4、现场图;
5、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6、火灾物证技术鉴定报告、人体伤害医学鉴定报告、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价格鉴证报告等;
7、现场照片; 8、备考表。
副卷案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报警记录; 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4、火灾现场封闭公告或封闭通知书及解除封闭通知书; 5、火灾调查法律文书内部流转审批表;
6、现场分析和集体讨论记录、事故认定事先告知记录; 7、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含损失清单)、火灾损失统计表;
8、火灾人员伤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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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调查访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有关证明材料); 10、现场实验资料;
11、较大及以上火灾防火总结和责任倒查报告; 12、火灾事故查处等其他资料;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及审查结果回执; 14、两罪刑事案件审批资料(立案、不予立案); 15、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16、备考表。
(二)一般火灾调查卷 按正卷和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案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 3、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4、现场图;
5、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6、火灾物证技术鉴定报告、人体伤害医学鉴定报告、价格
7、现场照片; 8、备考表。
副卷案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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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等;
2、火灾报警记录; 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4、火灾现场封闭公告或封闭通知书及解除封闭通知书; 5、火灾调查法律文书内部审批表;
6、现场分析和集体讨论记录、事故认定事先告知记录; 7、调查访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有关证明材料); 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含损失清单)、火灾损失统计表、伤员清单;
9、火灾事故查处等其他资料;
1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及审查结果回执; 11、两罪刑事案件审批资料(立案、不予立案); 12、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13、备考表。 (三)简易火灾调查卷
主办调查员应当在发出简易调查认定书2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支队或大队备案,并于火灾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移交专兼职火调员统一保管,按规定装订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实行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应当按照火灾调查结案的时间顺序建综合卷,包括: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其他等材料。
公安派出所按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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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火灾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建档。
(四)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案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送达回执及审批表; 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及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或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及原认定机构向上一级消防机构作出的书面说明;
6、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
7、复核机构补充调查、复勘等材料。 8、备考表。
(五)火灾重新认定卷 案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后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及送达回执;
3、上一级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 4、上一级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 5、向上一级消防机构作出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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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充调查、复勘等材料;
7、集体讨论记录、事故认定事先告知记录等其他材料; 8、备考表。
七、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消防行政处罚档案设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卷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综合卷。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卷
按一案一卷建档。案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 3、受案登记表;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7、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8、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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