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2019-03-1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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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1.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2.教育活动: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反映种族繁衍、社会延续需要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 3.法律在管理和发展教育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构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从而保证教育行政管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学,真正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 4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 (1)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 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酌依据。

(3)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上述两个特征,决定了它的制定和修改在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5. 1954年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指明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分别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

(2)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3)对教育制度作了规定 (4)对教育目标的规定

(5)对教育行政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6)规定了特殊社会群体——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6. 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如下内容

(1)对教育半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A赋予了人民以管理者的地位B指明了教育事业的举办者C明确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在教育方面的职权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A普及初等义务教育B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提高”的任务主要是指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作了特别规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末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7.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处理国家与教育、学校与社会,以及处理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的前提,因此也是各国高等教育法规范的内容之一 8.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

(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 (4)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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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注】(1)法律对决策过程的控制作用则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A决策的权限和程序 B限制对目的和手段的自由选择 9.各个时间段里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

(1)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2) 1986年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3) l 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 1995年3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5)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 法》这部法律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现代化建设起着规范的作用 (6)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这部法律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及基本原则与制度并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学生、及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作出了规定 10. 法的特点: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3)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1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制定法、判例法) (2)法律结构不同(法典、单行法判例法) (3)法官权限不同(只能适用法律、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法官是裁判)

此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由许多不同。 12. 我国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健全的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3)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 (4)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5)具有正确的教育法律意识

13. 若干国家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比较:

(1)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依靠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法国率先制定高等教育基本法。

(2)高等教育法的结构:法国制定两种法案(《法国高等教育法》、《德瓦凯高等教育法》)内容明确具体,德国由联邦制定教育总纲法,细致规定由各州立法,美国是联邦就教育财政拨款立法,其他由各州立法。

(3)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自由 (4)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公法团体法人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1.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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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全权性质对于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它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任命和罢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监督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

(2)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3)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律制度:则是指法律的制定、适用、遵守、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

3.现代法制: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地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

4什么是.教育法制:就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5. 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部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相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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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育法: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7.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百的,影响各国法律部门划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国法律部门分类上的不同特点

8.现行法律体系有哪些构成:由国家法(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9个部门组成,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织成部分

9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10.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11.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如何: 国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当前看仍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教育法的调整方法也属行政法的范围。因此教育法理应归属行政法。世从发展的眼光看,随着教育领域各个层次的渗透,教育法调控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正日益显现,因而在实践中必将越来越难以完全归入行政法部门体系之中。随着教育立法的发展,教育法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的可能性也是存

12.法律渊源: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13.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是指广义的法律(即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指由国家最高校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

【A】行政法规规章: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A】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

(5)政府规章,《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扣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法规。在我国,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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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势,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

15.国家对教育实施了哪些监督体系: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公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16.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A【教育行政关系和一般的行政关系相比】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B【教育民事关系与教育行政关系不同】教育民享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涉及颇广 (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

A.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

B.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 C. 确定法律制裁的方法

17.教育行政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 的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1.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1)即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职权范围(2)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

2.我国教育行政机关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印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尔和各级扦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基东文件,指手、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相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3.教育制度:广义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去人力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狭义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1)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是民族传统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又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3)我国的教育多元化体制是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 (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为我国公民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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