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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制: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亦称学校系统,指—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6.学前教育的任务:对幼儿进行粗浅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7.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第一阶段
8.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止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效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为3年
9.中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少年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具有分辨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掌握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相某些基本的劳动生产技能
10.高等教育;属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 高等教育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但同时又由于学科也存在综合性以及对人才全面素质的要求,也要进行一般知识的教育
11.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边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12.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使儿童和少年接受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文化基础知识、社 会生活和生产经验的教育使其成为台格的公民,为适应相参与社会生活做难备
13.职业教育:根据一定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从事某种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的人才
14.成人教育: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有成年公民实施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
15.成人教育的主要义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巳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16.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相能力进行的测定棚评价
17.教育考试制度: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以本法为依据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考试对象的知识相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8.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有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通常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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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0.学位制度:《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下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1.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2. <专业证书>制度: 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23.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标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力水平
24.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
25.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26.教育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27.教育评估类型: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28.合格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29.选优评估: 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30. 我国教育法的构成要件:
(1)法律文件的名称(反映了法律文件有什么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 (2)法律规范
(3)效力等级、时间效力、使用范围 (4)法律文本结构
31. 我国教育法规中名称存在的问题: (1)法律名称较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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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些效力等级差别很大的法律文件由于使用相同的名称,因而看不出不同层次立法的效力等级
32.制定法规文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件:
(1)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 (2)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性程度和内容 (3)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
33.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
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其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奖惩。
(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使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他是法律规范的基本部分,因为他具体固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
(3)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4. 法律本文的结构:
(1)总则 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 (2)分则 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
(3)罚则 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4)附则 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35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36.我国教育法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教育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还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手段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还代替着法律功能 (2) 从体系的要求看,我国教育法不仅应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单行法规.更应有一个统御全局的基本法律,但目前的现状是还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律作为全部教育法规的主干 (3)在已有的教育法规中,还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
37.我国教育法规的基本结构
(1)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大致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6个部门组成 【A】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B】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C】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D】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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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38.教育经费法是就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单行法
第四章教育法制定、实施和监督
1.法律制定: 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通常又可简称为立
2.立法:【广义】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投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3.我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如何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3)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持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
(1)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
(1)制定相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 分的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项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6.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划分的概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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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
7.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结构的基本特点:
是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布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立法体制是同我国国家性质和多民族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这—具体国情相适应的
8. 我国制定法律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9.法律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0.法律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适用的几种情况:
(1)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规定权力,义务专门取得权限专指的情况下,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船的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或争议不可能自己解决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12.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问题:
(1)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立法缺口仍然很大 (2)已有的法规还没得到全面有效的遵守
13. 遵守教育法须创造哪些条件
(1)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14.教育法的监督体制:
(1)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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