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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3)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4)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15. 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
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16.法律制定的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17.法律议案: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18.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式公布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解 1.我国怎样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1)国家在制定各类长、中、短期规划和计划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教育优先发展原则
(2)同时要逐年增加教育拨款,增加教育投入,改革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3)全社会也应当关心相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4)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2.为什么我国的教育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
(1)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
(2)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3.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祁行动指针
4.教育方针的“两个必须,一个培养”: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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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必须”指出了教育工作的总方向.第二个“必须”明确了培养途径
5.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哪些?
(1)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我国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
(2)教育法之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就规定了教育所要遵循的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3)教育法之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6.教育评估的目的
督促学校认真贯彻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端正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管理,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改进对学校的领导,提高办学效益
7.设立学校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3)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0.校长的任职资格:
(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这一点是维护我国教育主权的体现 (2)具备国家规定在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11.办学自主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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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学校的权利 (2)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有的权利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于涉 (9)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法律和法规的其他权利
12.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3.教师的权利
(1)教师有教育教学权,即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2)教师有科学研究权,即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教师有管理学生权。即引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 (4)教师有获取报酬待遇权 (5)享有民主管理权 (6)有进修和培训权
14.教师的义务
(1)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德智体教育。 (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5)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6)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15学生:是受教育者的另一种称谓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和接受教育的人
16.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学生有获得学金权 (3)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
(4)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学生有申诉起诉权
(6)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 学生的义务
(1)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
(2)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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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生的本职任务是学。 (4)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8.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 (1)家庭保护 (2)社会保护
(3)学校保护。学校是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部门
(4)司法保护。这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末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A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保护B对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C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19.社会与教育的关系:
(1)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2)社会各界要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的管理【A社会各界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相推广方面与高校、中
等职业学校的合作B社会各界支持学校的建C社会各界为学生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D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对师生的优惠与公共传媒的教育职能E社会要建立和发展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校外教育工作】
20.我国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是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 (2)城乡教育费附加
(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 (4)社会力量捐资
(5)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 (6)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7)收取学杂费
21.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形式: (1)人员交流 (2)物质交流 (3)信息交流
(4)开展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22.我国接受外国留学人员的渠道:
(1)根据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双边交流协定由外国政府派遣来华学习
(2)根据中国高等学校和外国高等学校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进行留学生交换 (3)外国个人自费来华学习
23.我国对教育证书的承认: 《教育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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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结果。
25.法律责任(论述):
(1) 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3)适用危险房屋进行教育活动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4)违规向学校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5)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6)违法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 (7)招生工作中寻思无比的法律责任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法想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9)违反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10)违法办法教育证书得法律责任
(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26.不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1)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中国华人民共和教师法》讲解 1.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资裕制度,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
3.教师的地位和作用: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为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依据
(2)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4.社会为教师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的保障: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教师资格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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