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2)

2019-03-10 19:14

(14)《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 (15)《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2008〕 (16)《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 (17)《关于印发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清府〔2006〕37号)

(18)《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粤府函〔2000〕406号) (19) 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3 规划区

规划区范围为清远市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19152.90平方公里。

1.4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近期年为2010年,规划远期年为2020年;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6-2010年,规划远期为2011-2020年。

1.5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

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

二级类10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

建设用地中的三级类13个,其中城乡用地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零星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包括铁路、公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水库水面、水工建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包括特殊用地、盐田。

其他用地中的水域分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和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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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背景

2.1 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2.1.1 农用地

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并进行基数转换后,全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等农用地共1560249.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46%。其中,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5.07%,园地占1.55%,林地占61.89%,牧草地占0.01%,其他农用地占2.94%。

(1)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面积为288716.59公顷,占农用地的18.50%。其中以水田为主,面积为189439.85公顷,占耕地的65.61%;其次为旱地,面积为98870.27公顷,占耕地的34.25%;水浇地最少,面积为406.47公顷,占耕地的0.14%。除净耕地以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地类面积共3715公顷,含K耕地共292431.59公顷。

(2)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其他园地等,面积为29577.68公顷,占农用地的1.90%。园地中以果园为主,有20909.32公顷,占园地的70.69%;茶园7247.49公顷,占园地的24.51%;桑园1213.33公顷,占园地4.10%;其他园地207.54公顷,占园地0.70%。

(3)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其他林地等,面积为1185411.45公顷,占农用地的75.98%。林地中以有林地为主,共845361.73公顷,占林地的71.32%;灌木林地105652.34公顷,占林地的8.91%;其他林地234397.38公顷,占林地的19.77%。

(4)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面积为266.92公顷,占农用地的0.02%。天然牧草地264.79公顷,占牧草地99.20%;人工牧草地2.13公顷,占牧草地0.80%。

(5)其他农用地:包括田坎、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用地、畜禽饲养地、晒谷场用地等,面积为56277.12公顷,占农用地的3.60%。其中田坎共29515.02公顷,占其他农用地的52.45%;农田水利用地共8646.16公顷,占15.36%;坑塘水面共14848.62公顷,占26.38%;农村道路用地共3163.68公顷,占5.62%;畜禽养殖地68.79公顷,占0.13%;养殖水面0.07公顷;晒谷场等用地34.78公顷,占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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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建设用地

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并进行基数转换后,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面积为89286.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6%。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3.41%,交通水利用地占0.98%,其他建设用地占0.27%。

(1)城乡建设用地:共65329.9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73.17%。其中城镇10431.2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15.97%;农村居民点44678.78公顷,占68.39%;采矿用地8477.12公顷,占12.97%;其他独立建设用地1742.71公顷,占2.67%。

(2)交通水利用地:共18691.3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0.93%。其中铁路共844.27公顷,占交通水利用地的4.52%;公路共6389.16公顷,占34.18%;机场用地6.95公顷,占0.04%;港口码头用地共46.45公顷,占0.25%;水库水面共9340.29公顷,占49.97%;水工建筑用地共2064.27公顷,占11.04%。

(3)其他建设用地:共5265.70公顷,全部为特殊用地,占建设用地的5.90%。

2.1.3其他用地

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并进行基数转换后,全市水域和自然保留地等其他用地共265752.9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88%。其中水域占土地总面积的1.63%,自然保留地占12.25%。

(1)水域:共31291.61公顷,占其他用地的11.77%。其中河流水面共23652.32公顷,占水域75.59%;滩涂7639.29公顷,占水域的24.41%。

(2)自然保留地:共234461.32公顷,占其他用地的88.23%。其中荒草地共199623.30公顷,占自然保留地的85.14%;裸地共31697.45公顷,占自然保留地的13.52%;其他未利用土地2855.72公顷,占自然保留地的1.22%;沼泽地和沙地共283.10公顷,占自然保留地的0.12%。

2.2《现行规划》实施评价主要结论

《现行规划》于2000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自批准实施后,清远市按规划实行了土地利用的预审制度,并以规划为依据,将省级每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及具体项目的土地利用上,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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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践看,已达到规划目标的预期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但由于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已经突破规划目标,致使耕地保有量距规划目标仍有差距

《现行规划》实施以来,一批国家、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在清远市的建设直接导致了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突破规划目标,包括京珠高速、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白石窑水电站等共占用耕地3068.35公顷,占建设占用耕地总数的50.24%。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占用耕地费用迟迟不能落实,严重地影响了该类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的最终落实。

《现行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至2010年为294020公顷,与规划基期年(1997年)耕地保有量297458公顷相比,减少3438公顷。全市2005年底现有耕地面积为288716.59公顷,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面积为3714.31公顷,耕地保有量与《现行规划》目标相比,减少了1589公顷,这与市域范围内重大水利工程占用耕地等原因密切相关,但整体上,耕地保护仍符合规划确定的保护耕地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方针和目标。

《现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2010年不少于269682.67公顷,至1999年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69699.37公顷,已超过规划目标,后因省级出台的基本农田易地保护政策,全市又增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982.67公顷。至2005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共272682.04公顷,超额完成了规划目标。由于在规划实施期间严格按法规和规划的管理措施做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稳定,并逐年加大了对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使一批耕地的质量和耕作条件得到了提高。

(2)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规划目标基本一致

从总量规模上看,规划至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为89532公顷,至2005年全市实际建设用地总量为89286.99公顷,略低于规划目标水平,但考虑到近期内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如京广铁路、京珠高速、清连高速等的建设,实际建设用地总量可能会突破规划目标。从城乡建设看,各地的发展极不均衡,区位条件较好的城镇发展较快,已突破规划近期目标,如清城区用地量已超过规划目标,而边远山区镇,则基本上维持原状。从规划实施情况看,由于项目用地位置不确定性,使规划难于执行,严格执行则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而导致经常修改规划,使规划权威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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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逐年提高,总体利用效率较高,局部低效利用仍然存在 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单位建设用地产出、单位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单位土地产出(GDP与土地总面积的比值)等各项衡量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指标分析,清远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呈逐年提高趋势。与1996年相比,全市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的产出提高了134.9%,单位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提高了190.63%,单位土地产出率提高了70.86%。

扣除水库水面9340.29公顷后,全市人均建设用地为195.55平方米/人,远低于全国人均建设用地水平;非农人口人均城镇建设用地92.09平方米/人,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相关用地要求。全市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达到157.27平方米/人,高于低效用地评价标准设定值,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整体利用水平偏低。

(4)建立健全各项土地管理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违规用地的增长

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管理的“龙头”作用,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用地会审制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规划管理公示制度等手段,使规划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突出土地用途管制的宗旨。通过规划的有效实施,加强了土地管理的科学性,用地的引导性,对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有效遏制了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严格保护了耕地,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安排用地,确保重点工程用地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规划实施还提高了公众的认识,提高了规划在土地开发利用的权威性。

2.3土地利用特征及问题

2.3.1 土地利用特征

(1)严格实践耕地保护政策,积极拓展耕地占补平衡新渠道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良好,受地形地貌限制,位于河谷盆地的基本农田较集中连片,土质好,产量高,但位于山谷地域的基本农田布局相对较分散,且受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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