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4)

2019-03-11 14:45

3、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房,如因检修电气线路、安装照明灯原因,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出入库房,禁止进行无关的事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的杂物及时升井。

5、严禁脱岗、睡岗。

6、在岗期间必须对库内外加强警戒,每班巡视不得少于4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

7、库房内的电话要保持畅通完好。库房内外通道要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8、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出口的抗冲击波密闭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保管员应在靠近栅栏门的发放壁槽内认真值班,不得随意离开。

9、因工作不严不细、违章操作造成意外事故或爆炸物品被盗者,将组织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性质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库为要害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通风队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对各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库房看管、警戒、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每季至少对各爆炸材料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各库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外来检查人员必须在矿有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证》或保卫部门的有效介绍信,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库房。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3、严禁携带矿灯进入库房。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矿灯进入存放有爆炸物品的壁槽附近。

4、入库前要触摸“防静电帘”,充分导放静电后,方可进入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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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携带火种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保管员的各项操作,不得随意拿取和挪动库内物品,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薄”。

7、入库检查前,必须首先填写入库登记表并注名入库时间。检查结束后,再填写出库时间、检查内容及意见。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好出入库登记薄以备查验。

九、爆炸材料库现场交接班管理制度

1、井下爆炸材料库为要害场所,非保管员禁止入内。库内必须坚持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严禁脱岗。

2、加强对保管员的教育,增强对爆炸物品保管工作的责任心,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做到“手拉手、口对口”,将当班爆炸物品的使用、发放、清退、库存以及安全设施、下班注意事项等相关情况清楚的交给接班人员。

3、交接清楚当班发放爆炸物品情况,当班库存量,爆破员办理退库情况,电雷管检测仪、民爆管理系统手持机的使用和完好状况。

4、交接清楚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锨)、各种工具(锁、口哨、锤子、电雷管箱、钥匙等)完好情况。

5、交接当班安全情况、下班应注意事项及有关领导的指示和通知。 6、接班人员对交接情况逐项检查,核实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库房。

7、当发现爆炸物品数目不对应时,首先进行详细自检,经确认确实不属于发放与记账造成的问题,当班保管员应立即向通风队值班人员汇报,由通风队报矿武保科对爆炸物品丢失情况进行追查,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

8、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登记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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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发爆器管理制度 1、业务分工

1)通风队:负责发爆器的具体管理、维修、发放,每月至少对在用的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一次校验。

2)通防科:负责发爆器的技术指导和考核工作,指导通风队完成发爆器管理工作的自检工作、负责发爆器的选型以及对外业务联系工作。

3)机运科:负责每月至少对在用的发爆器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并贴上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1个月)。

4)安全科:负责发爆器现场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2、发爆器管理与考核

1)必须定期进行发爆器性能参数校验和防爆性能检查,发爆器性能参数校验严格按《FCC-3型发爆器参数测试仪操作规程》进行,校验检查合格的发爆器方可投入使用。

2)发爆器发放人员要对发放工作认真负责,严禁随意发放。在发放前要对发爆器认真进行检查,保证发爆器外壳、固定螺丝、接线柱、防尘小盖等部件完好,保证毫秒开关灵活,电量充足、钥匙齐全,不合格的禁止发放使用;同时做好发放记录,做到准确、整洁、无涂改,并存档一年备查。

3)爆破员必须凭领用牌到通风队发爆器发放室领取发爆器,领用牌丢失应及时向发放室声明,并办理补牌手续,以防冒领。

4)爆破员领取时要对发爆器认真进行检查,保证发爆器外壳、固定螺丝、接线柱、防尘小盖等部件完好,保证毫秒开关灵活,电量充足、钥匙齐全;同时要对氖气灯泡做一次试验性检查,如氖气灯泡在12s以内闪亮,表明发爆器正常,否则应及时更换。

5)一个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爆破作业严格执行《发爆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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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操作规程》。发爆器必须由爆破员妥善保管,严禁乱摔、乱碰、乱砸。到达工作地点后,发爆器要悬挂于无淋水干燥地点,防止受潮。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保管,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6)严禁用两个接线柱联线短路打火的方法来检查输出电量的大小、有无残余电荷和用发爆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防止击穿电容及其它元件,损坏发爆器,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7)发爆器发生故障,应及时送到地面由专人修理,不得在井下拆开修理,不得敲打、撞击,以防发爆器失爆。若氖气灯泡超过规定时间才发亮或发爆器充电时间过长,必须及时在地面更换电池。

8)爆破员升井后必须当班交回发爆器,不得转交其它班次使用。 9)发放人员将发爆器收回时,要清理发爆器上的粉尘,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询责任者,做好记录并汇报通风队值班人员。

10)长期不用的发爆器,必须取出电池。

11)矿每月组织对发爆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每半年根据检查、考核汇总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奖罚。

二、爆破母线管理制度

1、爆破母线由各使用单位管理。爆破母线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作爆破母线。使用前爆破母线接头除锈,接头数不得超过1个,不得有明接头,扭结处并用绝缘带包好。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采煤工作面爆破母线长度不少于100m,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长度不小于120m(突出煤层不小于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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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每次爆破后,爆破母线必须及时挽起,严禁不挽线就进入工作面进行联炮或装药等工作。

三、爆炸物品箱(盒)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箱(盒)使用材料为高分子聚乙烯,其中炸药箱为现场存放炸药用,规格为1000×500×500mm;大电雷管盒为运送电雷管或采掘现场存放电雷管,规格为400×210×210mm;小电雷管盒为运送电雷管或采煤工作面现场分发电雷管用,规格为300×160×160mm。

2、爆炸物品箱(盒)材料费用由矿支,通风队根据实际需要申报计划,经通防科、分管领导逐级审批报内部市场办盖章后,交内部市场办统一采购,到货后通风队负责给物资供应站出票领出,交机修车间进行整改加工。

3、机修车间整改加工后的爆炸物品箱(盒)内面不得有金属外露,炸药箱箱体外部采用钢结构进行加固,以减小不必要损坏的可能性。爆炸物品箱(盒)整改加工费(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由劳资科核定,其中炸药箱整改加工费78元/个,电雷管盒加工费31元/个,费用矿支。

4、机修车间整改加工后通风队出票统一领出,费用矿支。爆炸物品箱(盒)集中在爆炸材料库存放,通风队负责建发放账管理。使用单位根据需要领用时,提报计划,由通防科、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具领料单,经劳资科盖章后,到通风队办理手续,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物品箱(盒);爆破员领用电雷管使用的电雷管盒由通风队统一管理,按负责范围大小的需要配备到各爆炸材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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