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灾情严重,应清点当班人员,按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避灾路线进行撤离。撤离前,应关闭库房防冲击波密闭门。在撤离过程中并通知灾区附近人员一并撤出。
矿调度室或井下调度站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快速做出反应,及时通知矿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组织井下调度人员及安检员在通往药库的主要路口设置警戒,实行交通管制,并对前往灾区救灾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事故发生后应当以最快的方式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和当地安全监察部门。
六、针对事故性质的事故处理
爆炸材料库一旦发生灾情事故后,应做全面、深刻的分析,以便今后采取更加健全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自然因素造成事故:如水灾、瓦斯、煤尘爆炸、地质构造发生变化等属不可抗力。
2、人为因素:如因误操作、管理疏漏、电器设备失爆造成事故,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3、清点人员、财产损失,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和纠正、预防措施并上报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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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奖惩制度
1、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小组每月对井下采掘生产区队、巷修队和通风队使用和管理爆炸物品情况、现场爆炸材料管理情况和爆破作业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动态检查,每半年根据月度检查情况及外部检查情况评选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先进单位3名和最差单位1名;给予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的奖励,给予最差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的罚款。
2、因管理不善,造成爆炸物品丢失,保卫科、安全科等单位必须立即组织追查,对有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因管理不善,造成相关物品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爆炸物品箱2000元/个、爆炸物品盒300元/个、发爆器500元/个、铁锁30元/把。
4、报废爆炸物品回收考核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回收单位奖励: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2元/发奖励;无法辨认号码的按1元/发奖励,对废旧电雷管管理人员按1元/发奖励。
2)对通风队奖励: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1元/发奖励;无法辨认号码的按0.5元/发奖励。
3)对责任单位罚款: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10元/发罚该爆破工,并按30元/发罚款爆破员所在单位;剩余的电雷管依据各单位查出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的比例,按10元/发对各单位进行处罚。
4)对相关考核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5)受奖单位及人员的奖金凭财务记账单到财务科领取,受罚单位及人员的罚金在次月的工资中扣除。
5、违反本通知其它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三违”或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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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1、本管理制度如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文件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文件的规定为准。
2、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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