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防科和劳资科负责爆炸物品箱(盒)发放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区队更换爆炸物品箱(盒)必须以旧换新,不用的旧爆炸物品箱(盒)必须及时交回通风队。
6、采掘工作面结束,由各采掘单位转到新的采掘工作面,或交通风队。各单位交通风队爆炸物品箱(盒)必须通知通防科,由通防科组织劳资科、通风队进行现场验收,填写交接单,现场验收人员签字,交接双方、通防科和劳资科各留存一份,作为记账和考核依据。
7、损坏的爆炸物品箱(盒)由通风队统一上井交机修车间修复。由通防科组织劳资科、通风队、机修车间进行现场验收。报废不能修复的填制报废单,能修复的通风队、机修车间办理交接单。现场验收人员签字,交接双方、通防科和劳资科各留存一份,作为记账和考核依据。
8、领用电雷管必须使用电雷管盒,爆破员在办理爆炸物品领用手续的同时必须认真检查保管员发放的电雷管盒及配套的锁,发现损坏及时更换,否则由爆破员承担损坏物品相关责任。爆破员必须亲自运送电雷管,并使用电雷管盒。
9、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必须配备合格的爆炸物品箱(盒),并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盒)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箱与电雷管盒相距不小于10m。采煤工作面现场分发电雷管用小电雷管盒实行专人专盒制。
10、爆炸物品运送到工作地点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严禁混放、乱扔乱放。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同一箱内,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爆炸物品箱(盒)内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加锁或安排专人看管,钥匙由专人保管。箱(盒)内在不存放爆炸物品时不许上锁。
11、爆破员班末及时将电雷管盒连同剩余爆炸物品交回爆炸材料库,并办理相应的退库手续,保管员必须对交回的电雷管盒及配套的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损坏要当面确认并做好记录备查。禁止将电雷管盒携带上井。
第 18 页 共 38 页
12、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爆炸物品箱(盒),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得损坏或丢失,不准更换箱(盒)上配制的任何部件。
四、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并持证上岗。爆破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爆破员证。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工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2、爆破时严格执行“四三”爆破制度。“四三”爆破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三级信号:用哨声发出警号,一声为准备爆破,两声为爆破(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爆破),三声为解除爆破。
三保险:站岗警戒、拉绳、挂牌。爆破前,班组长(工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设置爆破牌和拉绳,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一炮三检:装药前和爆破前,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装药爆破。爆破后,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
三人连锁爆破:爆破员、兼职瓦检员、班组长一起担任爆破工作,但所有爆破操作均有爆破员一人担任,即谁联炮谁响炮,其他两人起监护作用。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3、爆破作业现场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严禁混放、乱扔乱
第 19 页 共 38 页
放。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同一箱内,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爆炸物品箱(盒)内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加锁或安排专人看管,钥匙由专人保管。箱(盒)内在不存放爆炸物品时不许上锁。
2)爆破作业地点必须配备合格的爆炸物品箱(盒),并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盒)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箱与电雷管盒相距不小于10m。采煤工作面现场分发电雷管用小电雷管盒实行专人专盒制。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物品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物品箱上。
4、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员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并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5、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6、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爆破员按照作业规程爆炸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电雷管段号与爆炸说明书规
第 20 页 共 38 页
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电雷管脚线与母线连接前,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成短路,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但装药量不准超过150g,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9、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炸说明书的规定方式联接。脚线联接、脚线与母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员一人操作,其它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员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炸地点
第 21 页 共 38 页
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警戒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拉线及站岗警戒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即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20m(突出煤层不少于300米);采煤工作面不少于100m。
11、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员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经检查如果不导通或者网络全电阻超过规定值,则不能正式起爆,必须对爆破网络进行检查,发现雷管脚线间短路和脚线接头接地短路,或网路连接不合理,或有错联、漏联等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后再做一次检查,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当确实查清所有人员都已撤离危险区,确认无误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炸信号,下达爆炸命令,爆破员接到班组长的爆炸命令后,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并发出第二次爆炸信号,5s后方可起爆。
12、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保管,不得转交他人或随意乱放。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13、严禁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爆破,严禁一根母线多头爆破,严禁明火、明电爆破和裸露爆破,严禁撤人达不到规定距离时爆破。
14、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员、瓦斯检查工(兼职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 22 页 共 3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