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2)

2019-03-15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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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斌赴江苏巡抚之任前,好友朱彝尊写信提醒他在这里做官很不易。“举措一不当,民心涣而不能骤合,若是其难哉。”[19]后来汤斌也多次说江苏“风俗刁诈,人心险恶。官斯土者,往往以情面请托败其官声,得罪公论,祸不旋踵。”[20]陈宏谋指出:地方官的事务,烦杂难理,江左较多,苏、常二府尤甚,而讼狱是其大端。他说这里的人多智巧,好事喜争,理曲者强词夺之尚易辨白,而种种伎俩极容易让官员陷入圈套。词讼案件急办、缓办都难保不出问题。如果急办,稍有失平,就有把柄被抓在手,用来耸动上听;如果缓处,更容易节外生枝,一案变成数案,小事变成大事。他为此感到难以处断。陈弘谋是公认的能吏,但江南人“喜事好讼”,也让他感到头痛,案件“难于折服,物议易起”,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惟有就事论事,平心静气,秉公持正。[21]

讼师的存在不仅是对地方官司法能力及水平的挑战,而且还直接冲击了正常的法律秩序。按照层级管辖和刑民案件大体区分的原则,州县官有权裁决治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一切民事案件,后者被称为自理词讼。因此可以认为,州县对民事案件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由于清代未能改变以往法典编纂上的民刑混合状态,民事立法存在严重缺欠,法律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加之民事审判程序很不完善,这也客观上给州县官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一般的情况是,地方官对于钦部命盗等类案件,因为事关考成,所以尚知细心审办。如果逾限未结或拟议失平,上司还可以查催参处,驳查更正。但对地方自理词讼,他们倚恃上官无从稽考,每于准理之后,经年累月不行查讯。这给讼师的活动留下了很大空间。还有的州县官,并不按情合理推求,一味草率混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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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是非。尽管清廷有州县自理户婚田土等案件限二十日完结的规定,也有设立循环簿于每月底开明已、未结缘由送府州查核注销,倘有迟延不结、蒙混遗漏照例议处的规定,乾隆十九年又有道员查核催审等办法,但地方官也有他们蒙混上司的办法。他们上报的词讼案件,大多选择那些事已断结、尚属平允及案情明显易于归结,开列数案以搪塞,每当巡道往查时,也照所报案件改立号簿呈送,其余案卷一概藏匿,以致无从检查。如果有向上司控告事发,亦止就案查办,并不查对原始案册。各地州县官视此为得计,相率蒙蔽。李侍尧称,广东各州县接阅呈词中,审断不公以及案经数载不行讯结者甚多,而检查报案十无一二。[22]

地方官对民事案件的不作为,恰好为讼师的介入留下了大有作为的空间。为词讼案件而牵累,州县官都奉行“不滥准”的原则,换言之,民事告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拒绝受理。而要让地方官受理,往往需要夸大其词以打动这些官员,即所谓“张大其词以耸宪听,不虑审断之无稽者,以待有投状一著为退步耳。”“初著”是为了让州县官准理,而“后著”才将真情托出,即所谓“原词虽虚,投状近实。”[23]因为州县官对民间细故本有不悄之情,如果讼状“仅假手于庸碌代书具词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如果“得一智能之士为之代作词状”,结局就会完全不同,这个“智能之士”就是“讼师”。[24]“讼师驾词耸听,管准不管审”[25]能够满足当事人打官司的诉求,至于状词与事实之间有多么一段漫长的“求证”路途,都留给州县官了。在行政资源明显不足的地方政府,这无疑增加了行政运行的成本,也使行政效率大为降低。这也是从地方官到最高统治者皇帝,都把罪责归咎于讼师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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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帝在上谕中说民间讼牍繁多,“全由于讼棍为之包谋,此等刁恶之徒,陷人取利,造作虚词,捏砌重款”“种种鬼蜮情形,实堪痛恨。”[26]

汤斌履任江苏巡抚伊始,就发布告示,指出“吴中健讼成俗,讼师地棍,表里为奸,往往驾捏虚词,教唆诬告,与本等事情毫无风影。”他还特别提醒民众不要听信讼师播弄,自陷法网。在汤斌所开“遵行条款”中,大多属于“不准”或“反坐”之类内容,旨在惩治诬告等行为,其最后一条曰:不开代书、歇家各姓名、住址者,即系匿名刁讼;并无副状、字格逾式者,一概不准。[27]汤斌强调清朝一以贯之的司法原则,即不许越诉,重视证据,诬告反坐等,他不但为讼师的教唆行为做预警,而且为所谓的刁讼行为做了认定。他还概括出江南最为百姓苦累的五种游民,其中之一就是讼师。他说这类人专以词讼为生涯,教唆愚民。或捏写无影虚词,或隐匿年月姓名,或以活人作死,或盗人墓检尸,或造混告二三十人,或牵连无干妇女,或假冒籍贯,或擅用粘单,或一状未问一状又投,或上司衙门连递数纸,以致批问纷纷,提人扰乱。他的办法是令各州县专置一个“无耻刁民簿”,除原因辨冤诉屈,所告得实者,不分曾否告几次,免其登记外,其余但系半虚者即登此簿。簿登三次者,将本犯扭解本院,以凭尽法重治。所告多人,除紧关重犯外,其无干牵告之人所费盘缠,即于本犯名下计日追银,给牵告之人收领。乡党良民休与为礼。[28]汤斌的办法包括经济、法律、社会道德等多项,堪称是一种综合治理。

讼师不仅通过写词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故布疑阵掩饰真相,让官员“莫辨五里昏雾”[29],使“官府之所以多事”[30],干扰行政5系统司法职能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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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发挥,而且,词状被准理、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后,他们还通过操纵越诉案、上控案、京控案等直接破坏正常法律秩序,形成对下级司法机构的牵制。

前引平定州讼师郭嗣宗,就借其出嫁女自刎案,京控三次,省控四次,钦差行辕控二次,由院司发交太原府讯,拖延四年不结,委员及府县皆不敢撄其锋。每次提审,郭即扶其七旬余岁老母在旁挺撞,问官稍加声色,郭母即欲碰头寻死,是以此案无员敢于承审,首府王有壬亦置之高阁。[31]江都县讼师凌廷选自嘉庆时即因京控捏供陷害事拟徒,道光即位遇赦,后又多次京控,其人非常“狡猾”,经委审官禀请递籍查解,凌廷选心怀不甘,又混捏他人行凶陷害各情,饰词京控,虽经讯明并无其事,“尚复恃老不服,实属逞刁狡执,意存拖累”。案子拖到道光十八年,凌廷选已年逾八十,只能“照律收赎”完结[32]。潜山县讼师夏载文“唆使上控,词证绝不露夏姓一字。其计愈密,其机愈深。”[33]

在越来越多的京控、上控、越诉等案件中,的确不乏讼师操纵的案例。也有一些案件,讼师以当事人身份直接出现。由于京控、越诉等类案件,都与事发地较远,如果牵累多人,不易查实;尽管按照属地原则发委审核,但各种代价实在过大,因而讼师更易于逃避惩罚。也有一类案件是由于地方官久拖不结因而上控。蓝鼎元在广东潮阳任知县时,举练都草湖乡讼师陈兴泰,就“终日唆讼为主,常创诡名,架虚词,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34]

嘉庆十二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周廷栋在上奏中谈到,近来各省民人赴京上控之案日多。由于功令森严,各省地方官于人命重案不敢任情颠倒,而讼狱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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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由闾阎雀角细故,地方官以为无关紧要,懒于听断,旷日持久,挨延不结,遂激上控之端。次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莫晋上奏称,京控、上控案增多是因为刁劣生监险健之徒,往往遇事生风,挟制官长。“刁民无所顾忌于官府,而官府转不能不顾忌于奸民。纵欲除暴警顽,恐遭反噬,重则解任质审,轻则提案上结,则县官曾不得制其短长,甚或俱伤两败,势必日趋于因循姑息,以侥幸于无事。”[35]

清代沿袭以往诉讼制度,规定凡“生监、妇女、老幼、残疾,无抱告者不准”[36],这类人群或因“维持风教”而被限制诉权,或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剥夺本人的诉权。与限制诉权相对应,他们享有收赎等一定的刑事豁免权。换言之,这类人群是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提起诉讼的,这就是所谓的“无抱告者不准”。当然,对抱告者的身份也有限制,如限于族属、家丁等范围。而讼师们,完全可以族属身份直接介入诉讼的全过程,这种情况下,州县官意味着遇到了一个更强的对手。讼师恰恰利用这一制度预设,教唆妇女等上控。因此文献中不乏“讼师伎俩”“或以妇女老稚出头”之类记载。[37]浙江按察使司发布的条规中,说词讼案件往往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并妇女幼孩,任意罗织以图泄忿,更有讼棍从中教唆,颠倒是非,肆行拖累,该地方官并不细心查核,率据原呈将无关紧要证佐并牵连妇女人等概行传唤,以致无辜受害,实属有干例禁。[38]

讼师介入法律,还直接影响到地方官的审判,间接侵蚀其固有的司法职能,还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官府在民众中的权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较早具有开放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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