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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重于本罪者,以枉法从重论。其讯明事属有因,并非捏词妄证者,亦将该生严加戒饬。倘罔知悛改,复蹈前辙,该教官查明再犯案据,开报劣行,申详学政黜革。
在清律名例律中,规定生员干讼不准纳赎。以上乾隆三十六年定例,生员干讼先处杖罪,“自亦不准纳赎”。在诬告律中,生员如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与诬告人一体治罪。此次加一等治罪,“较挺身硬证者办罪更重”,生员并非在官人役,之所以“以枉法论,均系因生员而从严也。”薛允升认为,“非生员而与生员相类者,恐亦不少”,因此他建议此条例文“似应移于教唆词讼律后。”[84]刑部定例的次年,前述内容又经修改议准,作为学政整饬生员的定例执行,文字内容更为直白:生员代人作证,经地方官审系全诬,则故撄法网,较之寻常包揽者,其情尤重,若仅照平民定拟,实不足以惩儆,应立行详请褫革,即照教唆词讼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85]
乾嘉时期的严治讼师立法,可以说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链,它自成体系。而官员的责任立法是法律能否执行、执行效果如何的关键所在。按照“有治人,无治法”的法律理念,再周密的法律也需要人去执行。如前所述,自明律始,中国法典的编纂形成是诸法合体,因此,禁毁讼师秘本、京控失察讼师等定例已含有官员失察的法律惩罚内容。而在这些定例之前的乾隆元年,在“教唆词讼”律下,已订有官员失察讼师治罪专条: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所谓奸棍不行查拿例,即降一级调用。[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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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则例》将刑律以上条款进一步细化,将失察区分为公罪、私罪两种情形:地方教唆词讼之人,代人增减情罪,写状诬告及架词越诉者,令地方官严拿治罪。如失于觉察,罚俸一年(公罪);若徇畏不办,降一级调用(私罪)。[87]
有了以上定例,如果拿获讼师成效显著,就可以免除处分。道光九年,琦善调任四川总督,上任后他以“近来讦讼繁兴,类有讼师暗中唆使为由”,命所属各地严拿讼师。随即有成都、华阳二县访获程赞元等六。琦善将此上奏。上谕称:地方失察讼师在境,例有处分。该州县如明知故纵,该督照例严参,如自行拿获,可免处分。随后,四川各州县又报获讼棍三十案,共犯三十三名,已咨题完结。琦善以州县官“尚知振作”请将绵州等十八州厅县应得处分宽免。道光帝于十年六月初三日准奏,并谕以后遇有办获讼棍之案,所有地方官处分邀免,仍著汇案具奏。并以“通行”下发全国。[88]
纵观乾嘉时期的严治讼师定例,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重刑主义,将积惯讼师视为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来量罪定刑。唐律作词牍加增其状,罪重者减诬告一等,明律与犯人同罪。清例“加之又加”,按报边充军拟罪,乃死刑之下最高刑罚,连嘉庆也承认“再无可加”。二是惩罚的客体由告者向教唆者转移,在立法上参照名例“共犯罪以起意为先”的精神,将讼师作为惩罚的第一客体。“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又为法司具体量刑提供了最高法源依据。三是事实上废止了“教令得实勿论”的立法宗旨,从而使讼师的一切活动在禁止之列。第四,从生员干讼定例到禁毁讼师秘本定例,既从源头上阻断讼师队伍的潜在力量,又将讼师传习之技予以明禁,均是“拔本寒源”釜底抽薪之意。第五,为了保证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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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订立官员责任惩罚定例。这也使围绕严治讼师的立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链,形成从立法到执行的完整法律体系。
麦考利在他的《社会权力和法制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谈到讼师往往站在弱者一边(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19—121。1998年,又见美国彭慕兰《转变中的帝国:中华帝国末期的法律、社会、商业化和国家形成》,中国学术,2003年第3期,商务印书馆)
[1] 袁守定《治原·南北民风不同》,徐栋《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道光戊申本。
[2]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二十二,《答应天巡抚海刚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262页。
[3] 同上书,卷二十八,《答应天巡抚论大政大典》,338页。
[4] 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田产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23页。
[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210页。
[6]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四,《旷职》。光绪十八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本。
[7] 汪辉祖《续佐治药言·摘唤须详慎》。《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本。
[8] 汪辉祖《学治臆说·律例不可不读》。《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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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详见前引书,《清代地方政府》,196页。
[10] 参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十二,“把持”,卷三十三,“哗徒”等目,中华书局1987年版,473—481页。
[11] 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三,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373页。
[12] 《光绪会同县志》卷一二,“艺文”。
[13]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99年,40、41页。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姚成烈《奏为审明讼师覃必俊骗财病故事》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覃氏父子还是少数民族,以上档案对其族别的记载不一,或写为猺(傜)民,或写为獞民,《宫中档乾隆朝奏折》记为獞民,见该书第49辑,498页。
[15] 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第八册,9页。
[16] 《四友斋从说》卷三十四,中华书局1997,316页。
[17] 陈庆门《仕学一贯录》,《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
[18] 袁守定《治原·南北民风不同》,《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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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朱彝尊《送汤潜庵先生巡抚江南序》,《汤斌集》下,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1913页。
[20] 《汤斌集》上,559页。
[21] 陈宏谋《论吴中吏治书》,《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
[22] 《宫中档案乾隆朝奏折》,74辑,549—551页。原档残损,无具奏时间。当为李任两广总督时所奏。
[23] 李渔《论一切词讼》,《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
[24] 王有孚《一得偶谈》,《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
[25] 《治浙成规》卷八,《臬政·严肃吏治各条》,番禺顾朔捐本。
[26] 《刑案汇览》卷四十九,《刑律诉讼·教唆词讼》,(台北)成文出版社印行本。
[27] 《汤斌集》上,552—553页。
[28] 《汤斌集》上,572页。
[29] 《福惠全书》卷三,“考代书”,《官箴书集成》,第三册,257页。
[30] 《皇清奏议》,嘉庆八年案,不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