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逐笔实时处理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旨在为各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实行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旨在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业务,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求。在物理结构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 (NPC)和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分别与各城市处理中心相连,其通信网络采用专用网络,以地面通信为主,卫星通信备份。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过去,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职责。新法规定转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应当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加强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提高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喜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27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23个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作了题为《中国反洗钱的现状与未来》的主题发言。周小川在发言中首先阐述了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洗钱犯罪的隐蔽性、流动性、多发性、国际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反洗钱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此外,反洗钱工作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周小川还系统介绍了当前国际反洗钱形势,总结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反洗钱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周小川强调,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成立,将在有效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充分体现资源整合的优势,大大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各部门应该继续积极借助部际联席会议这一制度和机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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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职,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信息交流和社会宣传等方面切实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全面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
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还分别就洗钱犯罪的形势和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方案作了专题发言和说明。
〔新闻背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于200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牵头单位为公安部。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改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席会议成立后,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遏制了洗钱犯罪的多发势头。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协调,加大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力度,2004年5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6家增至23家。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兼任;成员为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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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在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1、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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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央行的地位与职责决定它有能力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对经济、金融形势作出预测,以影响整个社会资金的营运在比例关系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服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要求。同时,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实行行政管理,控制全国的金融活动,促进货币流通正常化,保障宏观决策的顺利实现。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人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主要有:代理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机构、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以及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等。
周小川率团出席200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暨世界银行联合年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暨世界银行联合年会于2004年10月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来自100多个国家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及著名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了这次盛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为团长、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为副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大会,周小川在会上代表中国政府作了发言。
周小川率团出席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2004年秋季部长级会议
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2004年秋季部长级会议于10月2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会议讨论了全球经济前景、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低收入国家的支持以及国际金融体系面临的挑战等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大会,并在会上作了发言。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是兜底条款,包括现有的但没有必要或者不宜列出的职责,也包括随着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以后国务院赋予人行的职责。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样的调节过程。 (二)货币政策的特征。
主要非直接行政强制性,经济手段为主,间接性,宏观性,滞后性。 (三)货币政策的构成要素。
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样的调节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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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币政策目标
第一,目标分歧:货币政策目标是指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其既是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出发点,也是中央银行职能的集中体现。
单一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单一的,即稳定货币币值; 双重目标论:认为应当是稳定货币币值与发展经济同时兼顾;
多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目标应当是一个由多项目标有机构成的目标体系,主要包括:稳定物价(稳定币值)、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平衡国际收支。《人行法》第三条规定: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币值是指货币的价值。一般认为比之的稳定实际送上是指货币的购买力。在现代中央银行法中,稳定币值与稳定物价几乎是同义词。稳定物价不是绝对的物价不变动,那是计划经济才可能发生的事情,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短期内没有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在一般物价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商品相对价格改变是经济运行中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正常现象,可以促使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保持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 第二,目标演进过程。
实际上,从国际环境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有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自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后,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很快在欧美经济学界占据主流,其宣称自由贸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主张政府应摈除对经济事务的干预,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等等。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基本上承袭了17世纪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个人权利至上”的理念,以及蕴含于内的有关个人和个人权利之正当性乃是先定的道德假设。基于此,国家的正当性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与公平交易权,减少对市场干预与侵犯就是国家所能做到的最大贡献。反之,如果国家考虑社会经济结构与制度的“社会正义性”,并强调社会利益或价值分配的差异兼顾,势必侵犯个人权利与市场自由,也必定与国家所依据的“正当性”相违背。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凯恩斯主义成功取代了经济自由主义。在二战结束后的30多年里,凯恩斯主义盛行西方世界,国家干预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基本特征。在发达国家方面,20世纪20年代末的大萧条使得这种理念对各国决策者的行动产生持久的影响。这时,由于经济的萧条以及高失业率带来的社会动荡,国家干预成为各个资本主义国家必有的职能,同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成为重要的国家干预手段之一,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称为其货币政策的多重目标。二战后至70年代,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在资本主义世界盛及一时,加上世界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很大变化,许多国家常常陷入国际收支难以平衡状态,影响到货币币值的稳定,尤是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也成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这样,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在许多国家成为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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