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将已贴现未到期票据作抵押,向中央银行借款时预扣的利率。如商业银行用客户贴现过的面值100万元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中央银行接受这笔再贴现的票据时,假定商业银行实际取得贴现额88万元(贷款额),票据到期日为180天,则按月利率计算,其再贴现率=(100-88)/100*6
即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回扣了2%。
再贴现率的作用
①作为中央银行抑制货币供应量的三大传统政策手段之一,较法定准备率、公开市场业务易于操作。
再贴现率引起的波动程度又远比法定准备率为小,因而各国中央银行一般都经常调整再贴现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
②作为一国基准利率,再贴现率制约和影响着全国的利率水平,其变动决定或影响着其他利率的变动,是其他利率赖以调整或变动的基础。商业银行之所以要进行再贴现,一般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发生短缺。再贴现率低,商业银行取得资金成本较低,市场利率就会降低;反之,表示中央银行的资金供给趋紧,市场利率可能上升。商业银行业务中,票据贴现的比例很大,越是发达国家越是如此。
③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的参照标准,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是利率体系中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
中央银行规定的再贴现率左右商业银行的筹资方向,实际上也就成为衡量商业银行资金成本高低的标准之
一。当一国发生通货膨胀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紧缩货币供应时,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再贴现率来相应提高商业银行供应资金的成本,亦即减少其决定信用规模的准备金,从而使商业银行收缩其信贷规模以达到紧缩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如果一国经济衰退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扩大货币供应量时,中央银行通过降低再贴现率以鼓励商业银行增加从中央银行借款,从而扩大放款规模,增加货币供应量。
再贴现率的特点
①短期性。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再贴现票据一般在3~6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1年。
②官方性。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同于市场利率随供求变化而变化。
③标准性或示范性。再贴现率在利率体系中是基础利率,其变动表示中央银行正在采取的措施和经济景气的
变化,有一种告示效应。
26
(四)向商业银行在再贷款
再贷款的含义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
款和再贴现两种。
信用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
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我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
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是“银根”将有所放松的信号之一;反之,是“银根”将可能紧缩的信号之
一。
再贷款的作用
再贷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
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的区别
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虽然都能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贷款的对象不同
再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商业银行,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外,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
第二,贷款的依据不同
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问题,所期限较短,我国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7
第三,贷款的作用不同
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
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同时,再贷款还是我国目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调
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而商业银行贷款则不具有上述作用。
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
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归还人民银行贷款有信誉;及时向
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1年。依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注明借款用途,说明借款原因,讲清资金运用状况,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依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种类和贷款期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必须收回。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的,人民银行有权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户扣收。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检查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纠正不力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该行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对该行的贷款,并建议其上级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
(五)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主要指国库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票据等,从而起到扩张或收缩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作用的一种业务活动。如果央行认为有收缩银根的必要,出售证券,回收货币,减少货币供应量,利率上升;反之。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汇率
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汇率制度以银行结售汇制度为基础,机构和个人卖出或购买外汇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又根据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的规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多余或补充不足的外汇头寸,进而生成人民币汇率。
人民币汇率政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现阶段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过去10年里,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同时也为维护亚洲乃至世界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做出了贡献。中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将为周边地区和世界各国提供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事实证明,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又有利于亚洲地区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我国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深化金融改革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增强汇率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贸易放开经营比较充分,服务贸易比较开放。二是资本项目过度管制得到消除。三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
第三,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是国家四大宏观调控目标。我们的方针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因此,必须认真落实“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在继续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加大涉外经济政策的调整力度,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