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保险费。 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会保险的事项。 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4)
2019-03-15 18:23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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