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6)

2019-03-15 18:23

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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