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存单位以及矿山、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究刑事责任: 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同意的; 格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经验收合格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任: 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追究刑事责任: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的安全措施的; 预案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7)
2019-03-15 18:23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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