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二十年的。没有特别情况,一般都不再追究。我曾经在北京市一中院为一个单位受贿罪的被告人辩护,就是通过打追诉时效,最后免除了他的刑事责任。
谈到贪污罪,有两个特别条款,值得大家注意下。一个是刑法第394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按照贪污罪处罚。这个条款,我们业内私下戏称为“陈希同条款”。当年中央成立专案组调查陈希同,没有查出来特别严重的问题,发现他办公室里放了几件在公务活动收到的纪念性礼物,就把他按照贪污罪拿下了,后来就有了这个条款。自从有了这个条款以后,在我有限的视野范围内,好像还没有哪个官员使用过这个条款。这几乎是为陈希同私人订制的,所以,有人戏称陈希同条款。
第二个条款很重要,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个罪和贪污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都是把国有资产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贪污罪可以杀头,私分国有资产罪最高才判决7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年红塔集团的董事长褚时健犯贪污罪,就是临退休前把公司的300万元美元分给几个和他一起打拼多年的公司高管。当时辩护律师的一个辩护思路就是要为褚时健按照私分国有资产辩护,法院最后还是按照贪污罪定罪的。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就是私分国有资产把国有资产分给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公司其他人,是公开的,大范围进行的。贪污罪是秘密的,单独和极个别人私下合谋完成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国企老总比较头疼的一个罪名。国有企业高管
的薪水并不太高,作为国企老总带领一帮兄弟打拼多年,为国家创造了惊人的财物,而自己和一起打拼的兄弟们并没有过上富足的生活,总想变着方法给大家多发点钱,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想最重要的还是制度安排,通过制度规定达到足够的经济激励空间,让大家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财富。偶有随机安排,比如发奖金发福利,也一定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工会组织等形式,尽可能化解刑事风险,让好心得到好报。
二、下面,我介绍一下受贿罪。政府越强大,对社会控制越多的时候,贪污罪的发案率越大;相比较而言,随着政府的管控放松,尤其是对经济领域的管控放松,计划经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将来完全的市场经济。受贿罪在案发率和涉案金额上都会远远超过贪污罪。我们现在看到的受贿罪大多发生在政府官员身上更多一些,贪污罪发生在国企高管身上更多一些,但是特大型企业高管由于权力比较大,其受贿罪案情也是非常惊人的。像陈同海案件受贿2个亿,不过这个记录很快就会被打破,大家拭目以待吧。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罪规定在刑法385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构成受贿罪。国企高管涉及此类犯罪时规定在刑法164条中。
构成该罪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或者管理某项公共事务的便利,利用自己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还包括利用本人职务形成的方便,
通过其他人(非隶属关系)的工作便利。后一种情况规定在刑法388条中。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践中有千差万别的现象,这个场合无法讲得太具体,你只要记住和你的本职工作有没有关系就行了,和工作有关系就有可能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了,和工作没有关系基本上就可以认为平安无事。
构成受贿罪的行为条件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就是主动要钱要物,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索贿罪。刑法中没有索贿的罪名,索贿只是受贿罪的加重情节。收受就是他人主动给,自己被动收。 第三要件,构成受贿罪要求受托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论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在司法实务中,要证明受托人给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定的难度。重要的是,按照老百姓的观点,收钱才办事应该定罪,收钱不办事更加恶劣,更应该严惩。所以,在实务中,往往按照六字真言掌握:承诺、实施、实现。怎么证明受贿的人承诺办事、办事、办成事呢?很简单,只要你收钱了就视为你承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了,就认为受贿构成了。
和受贿罪相关的还有一类犯罪,需要大家了解一下。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前一段时间,退休的领导干部流行到上市公司做顾问、做独立董事。后来,中纪委发文,很多离退休高管纷纷辞任上市公司的职务,这种社会现象就和这个罪名有关系。作为国企高管,如果你手里有足够大的权力,一定要约束自己的家人。
下面介绍一下行贿、受贿的几种常见的行为:
第一种,以不正当的交易形式行贿、受贿。比如以高昂的代价购买受托人不值钱的物品,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卖给受托人物品。历史上,常常有人以字画作为行贿、受贿的媒介,在表面的高雅背后完成权钱交易的肮脏勾当,这叫雅贿。据说,琉璃厂在清代非常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和当时官场的雅贿流行有关。从现在报道出来的贪腐案件中,贪官收受字画古玩的也渐渐多起来了。
第二种,以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办公司的方式。行贿、受贿双方都奉行人际关系也是生产力的信念。一方负责投资,另一方负责权力寻租。
第三种委托理财。受托人把10万元给请托人委托买股票、基金,投资地产等等,过两年拿回来1000万元。至于,投资是不是真的赚钱了,不重要。
第四种,赌博。和领导打麻将总是点炮,一晚上输个几百万。说到这里,想起来两个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一下。黄光裕案在境外赌博输了几个亿,为了还境外赌债,通过地下钱庄汇款,后来被定了一个非法经营罪。无独有偶,前一段时间宣判的刘汉案件,也是在境外赌博输了几个亿,也被判过非法经营罪,二审撤销了。为什么这些亿万富豪都喜欢到境外赌博,还都输了几个亿?
另外还有几种,比如让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收受物品不办理过户;假借款等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展开了。上面说的这些都是法律
司法解释已经确定了行贿受贿方式,如果谁还想走这个路子,就不用费脑筋了。
三、与受贿罪相对应的是行贿罪,行贿、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国有企业高管不但有受贿罪的困扰,实际上,行贿罪对企业家的困扰更大一些。商业贿赂问题几乎是现代商业中无法根除的痼疾,正在大面积、全方位的渗透进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行贿罪规定在刑法第389条中,企业家涉及的商业贿赂方面的行贿罪规定在刑法第164条中。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手续费的,是行贿罪。行贿罪有两个出口,大家记清了:一个是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是主动给的,是对方要的,为了合法利益不得不给的,不是行贿。现实案例中,行贿人被抓住以后,很多人会说,我是被索贿,是对方要的,我不给不行。第二个出口:在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过去的司法实务中,很多行贿者只要配合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要求承认给某个当官的行贿了,很多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从办案机关的角度,他们主要是查涉案的主要官员,你帮助他们完成取证,罚些钱追缴一下赃款就不再追究了,行贿者转换成污点证人了,这种做法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是欠妥的。对此,国家司法高层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前些年多次出台文件强调要严惩行贿罪。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