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5)

2019-03-15 19:28

刺探商业秘密,几乎是商战中常用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我们国企高管关系密切的是第三种行为,国企高管都掌控着所在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如果泄露给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会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不正当的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进行商战,也将严重地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形象,这些行为都是要严格杜绝的。

以上五个罪名都是对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吃里扒外行为的惩戒,一般情况下构成该类罪的,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的犯罪。

二、第二类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违背勤勉义务类犯罪。 这类犯罪有这么几个罪名:一个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个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规定在刑法167条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50万元以上的损失,或者造成停产歇业6个月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这样的困惑,什么叫严重不负责任?我认认真真签合同,认认真真履行,被骗的原因不是我不尽职不聪明,是骗子太狡猾,这样我也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吗?你认真不认真,是不是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地步,这个确实不好界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也不考察。这个罪名的法律逻辑是这样的,这个合同是不是你负责的?如果是你负责的,这个合同是不是被骗了,是不是给国家造成损失了?如果被骗了给国家造成损失了就说明你不能胜任你的职位,你就是失职,你就构成了犯罪。这叫德不配位、反受其累。只要司法机关确定合同诈骗人被定罪量刑了,负责合同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基本上就被确定了,司法机关可以对他立案查办了。

说到这里,我想给大家捎带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的手段一般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主体虚假,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担保虚假,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目前,刑法总结的合同诈骗手段主要是这些,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骗子的骗术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一个是利诱;一个是利用信息不对称。防范合同诈骗,有几点可以提出来供在座的企业家参考:一是,合同内容要完备。一份好的合同就是一个业务操作指引。二是,认真做好交易对

手的资信调查。三是,做好履行环节管控。四是,利令智才昏,赚取正当利润,不要贪污不义之财。

接着,简单介绍一下国有公司、企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该罪规定在刑法168条中。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给国家造成30万、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导致公司、企业破产的行为进行的惩处。这是对那些混吃等死、不懂装懂,滥竽充数的国企工作人员的刑罚淘汰。

三、第三类国企高管的渎职犯罪:违背诚信义务类犯罪。 我总结,有四个罪名(当然这种总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在刑法161条,一般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而言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比如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内容造假;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造成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清算罪规定在刑法第162条,是公司、企业常用的逃债手段。一般表现为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损害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162条之一,此罪针对的是职业经理人为了掩盖败局,销毁证据,所做的不当处臵,试图避重就轻,逃避更严厉的惩罚。 虚假破产罪规定在刑法162条之二,主要惩罚有些企业还没有达到破产的条件,却隐匿资产,通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这个罪名在破产法和刑法界还发生过争论。刑法学家说这个罪名就应该是虚假破产罪,你不符合破产的条件破产了就是假破产。破产法学家说,破产没有真假,破产是一个法院和管理人主导的法律程序,破产了就是破产了,没有破产就没有没有破产,怎么会有假破产。隐匿资产,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应该定利用破产逃债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知道这个罪名是怎么回事就行了。

这一组犯罪,在36计里面,基本上都属于战败计,玩的都是零和游戏,甚至是双输游戏。作为企业家,这些行为应该是不耻的。胜败乃兵家常事,欠债还钱,跌倒了再站起来,没有什么大不了。史玉柱、褚时健这样事业大起大落的人仍然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和财富。商战败了,不能把人格都输了。

第五部分 国企高管常见犯罪简介

下面谈最后一个问题,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罪名。我把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到的罪名也简单做了一些归类,分

为:安全类犯罪;产品质量类犯罪;上市公司类;市场规则类和涉税类犯罪五类。由于时间关系,我只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安全类犯罪主要有:

1.刑法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条规定主要是惩罚在生产、作业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些处、,规定针对的主要是一线劳动者和一线生产管理者。

2.刑法135条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这条规定主要是惩罚公司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和企业老板,从事生产而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3.刑法第135条之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条款也可以叫“密云条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里,刚刚富裕起来的中国老百姓特别喜欢搞特大型群众性欢庆聚会,政府搞、国有大型厂矿企业也搞。2004年2月份,密云县举办元宵节灯会,发生了人员踩踏事件,死亡37人,震惊中央,过了不久在刑法修正案中,就规定了这个罪名。有了这罪名以后,政府和企业都消停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明显减少,能不办就不办了。 4.刑法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这是针对特定行业生产运输保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惩罚。

5.刑法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针对的是工程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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