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6)

2019-03-15 19:28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渎职、偷工减料的行为的惩处。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在过去十年里,建造了世界上最多的房子。我们的房屋产权都是七十年,据有关资料说,我们购买的房屋使用时间都不会超过三十年。三十年以后,就会有一些房屋开始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坍塌。现在我们已经偶尔可以在媒体上看到房屋突然倒塌的报道,里面的人非死即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如果这些房地产商还能活到那一天,将会有大量的房企老板沿着这个法律条文到监狱里安度晚年。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到十年有期徒刑。

6.刑法第139条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水火无情,防火在什么时候都是危害最大的一件事,这是我们每个人工作生活中,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马虎不得。

7.最后一个,规定在刑法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出现事故很多地方当事者的第一反映都是先捂住,然后慢慢解决,不但企业是这样,政府也往往这样,不让报道、不让评论、不让监督。此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地,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涉及安全类的犯罪,一般都是导致一死或三伤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一死就是一人死亡,三伤就是三人以上重伤。

二、产品质量类犯罪

关于产品质量类的犯罪有以下几个罪名:刑法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这一组罪名主要是打击不良商家的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组名来看,我国的刑法打击力度还是很严厉的,对于生产、销售一般性商品的假冒伪劣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涉及药品、食品类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生产、销售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集团的董事长李文华女士一世英名毁在了三氯氰胺上了。无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是故意犯罪,李文华女士是不是真的知道下面的工作人员在生产牛奶的时候添加了三氯氰胺,作为一个如此规模的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应该不会允许和纵容这种行为的,这无异于自杀。如果不知道,李文华女士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是不是还应该为此次事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我没有参与这个案件的辩护,不了解案情,但是从律师的直觉上,感觉李文华女士的案件可能案外因素更多一些。当时报道揭露以后,震惊全国,中央领导严厉批示,政府找几个人重判平息众怒是一贯做法。

我国的产品质量乱象,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通过鼓励民间打假的法律机制完成市场秩序的重建。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系统所做的一系列的民事判决和解释,把职业打假者打倒了。即使刚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限制消费者的群体维权行为,真是莫名其妙。在民事领域里,变相帮助和纵容了生产者的不负责任,在刑事领域里,却要了这些不良商人的命。

作为企业家来说,无论民商法和刑事法律怎么规定,我们都应该严格产品质量责任,做良心生意。否则,就会害人害己。 三、公司证券类犯罪

下面介绍一下公司证券类犯罪。上市公司聚集了庞大的社会财富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我们这里只说几个与其特征有密切联系的犯罪。

1.首先是规定在刑法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知道公司上市必须经过辅导、经过包装、需要经过评审。这个过程中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行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才能完成。我国股市之烂是全世界闻名的,上市公司大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吴敬琏说中国的股市比赌场都不如,大规模的造假,大规模的犯规,大规模的违法乱纪。很多中介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所谓的辅导、包装过程,几乎就是一个造假的过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是针对未上市公司进行包装的中介机构制定的,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这是上市之初的罪名。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要发行股票、债券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比如证监会。未经过证监会批准就发行股票、债券的,募集资金超过50万元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有的企业家说,证监会上市过会评审太黑了。无论这个门槛有多高也要过,为了上市,为了圈更多的钱,只有这条路可走,否则,就是犯罪。

3.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超过500万元的,就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个罪是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刑法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三个罪名是针对股市和期货市场中利用特定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要重组,董事长、总经理先买股票,等消息向社会一披露,股价一飞冲天,董事长和总经理大赚,这是不允许的;董事长、总经理自己不买,让别人买也是犯罪。我们普通人炒股票到处打听内幕消息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法律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交易信息,在民事领域,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在刑事领域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6.刑法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主要是打击股市庄家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的庄家应当受到处罚的坐庄行为主要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等。 四、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接下来介绍的第四类犯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第一个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在刑法第221条,这个罪名旨在禁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导致其他企业停产停业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010年,蒙牛牛奶和伊利牛奶进行了一场关于黑公关的“二奶”之争。双方相互污蔑相互抹黑,还都组成了专门的工作组拨了转款诋毁对方,这是有违商业道德的,也是刑法所禁止的。后来,抓了蒙牛的两个人才平息了这场恶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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