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行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作为企业家,你知道有这个出口可以利用就行了。
与行贿、受贿罪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还有单位行贿和对单位行贿罪,这两个罪名提醒各位企业家,不要认为为了单位的事去“做工作”,或者给用得着的有关单位做贡献,就会不受处罚。如果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受贿,实际获利的是个人,按照行贿受贿罪处罚。此外,还有介绍贿赂罪,就是给行贿受贿行为做掮客,这些都是犯罪。这里不再细讲了。
四、下面介绍最后一类大罪: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有这样几种形式:以个人的名义把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个人擅自决定以单位的名义把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为了本单位利益的除外;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上级单位领导指令下级独立法人企业把公款挪给他使用等。这里的公款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把单位的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侵犯公共财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使用包括用来谋利或者非法用途。如果是用来牟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非法用途,比如赌博,对数额和期限没有太严格限制;如果是挪用了没有使用,一般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才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在法律实务中,有千差万别的现象,这里特别要提醒企业家的是,在涉及公款的使用上,一定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务手续办事;如果你们公司有小金库,更要特别注意资金的转移和用途。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一般按照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多
次挪用不还的,把每次挪用的数额累加;如果是多次挪用,用后面挪用的偿还前面挪用的,最后以案发时没有偿还的公款计算挪用数额;如果多次挪用,每次都是偿还了前次挪用的以后,再挪用后面的,最后仍然是按照每次挪用的数额累加。这一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有点不公平,但是,司法实践中就是这么执行的。挪用公款在案发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偿还的,加重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挪用公款后潜逃,或者能偿还拒不偿还,把公款转移隐匿了,这就转化成了贪污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以上介绍的是国有企业高管常犯的三类罪: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条文如同棋子,社会是棋局。法律条文有时本身并不代表正义,它只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候是被人遵守的,有时候是被人利用的。就拿国企高管的贪污罪(实际上是职务侵占罪)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就被运用的千变万化,光怪陆离。我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一个广东公司的高管要离职,老板不同意:你离职不但带走了我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更不可容忍的是你还要到我的竞争对手那里去,这几乎就是投敌叛变。高管执意要走,双方僵持不下,老板财大气粗和当地公安关系很好,就让警察以职务侵占的罪名把这个高管抓起来了。事实理由很简单:高管和老板关系好的时候,什么事都交给这个高管去做,什么事都好说。技术归他管,财物归他管,业务归他管。在业务交往中,招待客户要吃要喝要唱要嫖要送红包,只要客户高兴就行。这些消费有些活动可以开发票报销,有些无法开发票报销。老板就说,你随便找些发票冲抵不就
完了吗?企业高管就找发票,把一些无法报销的业务费给报销了。两个人闹翻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查这些发票,什么办公发票、烟酒发票,一查全是假的。这个高管就被绳之以法了,这就是刑法阴谋。 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就更多了。有一个老板,专门就收购一些业绩不错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然后查账,查出来原来的股东挪用公司的资金,就靠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把原来的老板抓起来,公司就变成自己的了。不规范运用资金在国有企业中存在,在民营企业里几乎就是家常便饭,所以,法律棋局随时就摆在那里,只差某一个合适的时候,遇见一个用心险恶的人来启动。刚才说的案例都是我亲身经历的案件,民营企业常发生,国有企业也有发生。各位企业家一定要规范运作,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你违法操作的时候,不知不觉已经启动了刑法诅咒。 第四部分 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
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陈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 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 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
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 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条里面。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一般人无法构成此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条里面。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里面。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这个罪名在第一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被广泛受到关注,现在,国有企业即将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个罪名应当再次被我们国企的领导人高度重视起来。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和定价机制,公平、公正,不要授人以柄,给自己埋雷。
第四个罪名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之一。我们在座的企业家有上市公司的高管,要特别注意。这个罪名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的。上市公司是社会企业,作为高管,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游戏规则,规规矩矩的帮助社会理财。无论你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样的情感纠葛,都不能拿上市公司的利益送人情。如果背后还有利益交换,罪过就更大,有可能同时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五个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法219条,主要是为了打击商业间谍。商场如战场,为了赢取商战胜利,利用商业间谍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