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付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工程尚未完工,项目法人需在施工期间提前使用其中的部分工程。在此情况下可以提前对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并颁发临时移交证书。提前投入使用的必备条件是,项目法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只有证明其安全性,能够确保安全时,方能投入施工期运行。二是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即正式形成具有实用、安全属性的商品。项目法人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要求,将完建工程适时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建管分离)或运行管理部门(建管一体)投入使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此时作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和义务并未划上句号。为什么?还有完工清场和工程保修的任务。
完工清场的工作内容也不少,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任务,即清除、清理、疏通。清除是指施工单位对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进行焚毁、掩埋、清除出场。通俗地讲,就是建筑垃圾要在施工场地一扫光;清理即是按合同约定,拆除临时工程,平整施工场地,撤离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疏通则是疏通和整修施工区内的其他永久性基础设施,清理疏通施工范围内的河流、渠道,以保证这些设施的运用与安全。完工清场工作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法人督办,监理单位检验。
工程保修的内涵有以下几点:一是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总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2.5%—5%,为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二是保修责任划分:未移交的工程和设备维护和缺陷修补工作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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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已移交的工程和设备由项目法人承担;保修期内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根据问题的成因分别对待是谁的造成原因即由谁负责。三是保修期。按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有些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可以更长,需视具体工程性质和使用条件酌情而定。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即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的,其保修期则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此外,同一个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但是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三、贯彻执行“三制一管理”的程序要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文中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可见,“三制一管理”是规范人们的建设行为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建设者应遵循的最起码的工作准则。工程项目实施中全面贯彻执行“三制一管理”,旨在规范行为,优化管理,准确操作,确保安全。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即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为什么经常采用这一提法,目的就在于让项目法人时时牢记肩负主要责任的重担。在目前统称为建设单位中,项目法人是组建较为规范的一种组织形式。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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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无论是以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出现,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当前多以群体共同履行职责为基本特征。责任主体的群体性,既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的一定难度。然而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否发挥“纽带”、“桥梁”、“传动轴”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作项目建设的顺利乃至成败。这也是为何确立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原因。
涉及到贯彻执行“三制一管理”的文件有很多,但总揽全局和具体指导的文件主要有三个,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我的体会是,这三个文件的精髓,着重体现在项目法人的组建规范,措施得力和履职到位三大方面。 1、组建规范:
报批—应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复。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部备案。地方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受委托者应有政府的委托函件。谁负责写报告?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上报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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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二)的规定。
适时—项目法人组建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复之后,项目正式开工之前。——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二)1的规定。
适当—按照政事、政企分开,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需要,项目法人还应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国办发?1999?16号一、二和水利部建管综?1999?3号二、1及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二)2的规定。
确认—确认组建的责任主体即项目法人的地位,亦即确认其对建设过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国务院国发?2000?20号一(三)的规定。
任命—任命项目法人的法人代表(应为专职)和技术负责人(大中型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国务院国发?2000?20号一(二)和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二)3的规定。
明确—明确责任人,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其内设的机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和法人代表、行政、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国务院国发?2000?20号一(三)和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三)的规定。 2、措施得力:
机构—项目法人内设的办事机构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二)5(4)的规定;如:堤防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应设计划、财务、技术、质量、合同、安全等管理机构。——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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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规定。
人员—各类专业人员配臵合理,满足规定要求。人员结构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参照执行。——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二)5(3)的规定。
制度—完善可行。按常规起码应制定工程技术、质量、计划、财务、合同、安全、资料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主要方面工作的工程和管理制度。——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二)5(4)的规定。
要点—制订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三大目标”控制要点。要点应当目标清晰,措施到位;方法得当,操作可行。
预案—两层含义,一是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编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其重点是度汛的工程措施;二是项目法人应从工程措施和非防洪工程措施入手,及时组织编制和报批工程防汛或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其预案应具可操作性和安全性。——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一(三)1(9)和水利部水建管?2004?68号七的规定。
举措—诸如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管理办法,建立月工作会议制度和其他工作机制等。方法举措可行、适用。——《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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