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5)

2019-03-15 19:44

规定。

(8)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或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2003年3月8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八条的规定。 3、方法可行:

标准—即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评标的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内容,应符合水利部令第14号令(详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办法—评标办法有: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或法律法规容许的其他等评标办法。——2001年,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和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到底采用哪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等其他的招标人)自行确定;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如:要求投标的承包商带资垫资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予以歧视(如行业保护等)待遇。——《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以招标人设臵的标底定投标人成败。“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2003年,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三)、建设监理制

目前该项制度的落实,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执行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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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建设监理即监理单位仅承担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任务,所以我们称之为建设监理制较称之为工程监理制更为准确。但是,由于监理必须参与施工图核查和技术交底等部分前期准备工作,所以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必须先于施工单位。涉及建设监理制的主要文件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和2006年12月18日的《水利工程建设建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这两个文件。实行建设监理制的重点应在于监理单位组建监理机构的任务必须明晰,操作务必到位,成果应当可信这三个方面。 1、任务明晰:

机构—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划的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臵监理人员,适时进驻施工现场。——《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和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3.1.3的规定。

总监—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3.3.3的规定;总监同时需承担两个标段或项目任务时,应经发包人同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3.3.5的规定;履约期间更换总监需经发包人同意。——监理通用合同条款第十条的要求。

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监理机构应按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元”结构优化人员配臵;监理人员有变化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要到施工工地;监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总监岗位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岗位证、监理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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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3.1.3和3.3.1的规定。如:按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现场配备监理人员为:

1、2级堤防保证:至少1名监理员∕2KM; 至少1名监理工程师∕10KM;

3、4级堤防保证:至少1名监理员∕4KM; 至少1名监理工程师∕20KM。

制度—监理机构应制订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4.3和3.2.3的规定。 目标—监理机构对承担项目的监理主要任务和控制最终目标,应做到明确、明白、明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4.1.1的规定。

办法—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三大目标”的具体控制应做到方法明确,手段可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6.2和6.3及6.4的规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两管理”的责任明确、办法可行、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6.5的规定。总之,要求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控制协调得力,工程进展顺利。 这一部分原本属于监理单位的工作,但问题是项目法人应当知道并了解监理机构在建设过程中该干什么?以便掌握现场监理机构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并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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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到位:

规划—监理规划由总监主持编写,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2.0.13的规定;监理规划应具有针对性,突出预性,注意可行性和操作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A的A.1.4的要求。

细则—监理机构须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的实施细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4.1.6的规定;监理实施细应当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明确总体目标的有效控制和施工措施;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参数、工序参数、工艺要求,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编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预控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的B.1.2,B1.3,B1.4的要求。

交底—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现场设计交底。——2006年12月,《水利工程建设建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核签—核查、签发、确认施工图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总监签字盖章将对施工图的可实用性起到最后把关作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5.2.4;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划分—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要求,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划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认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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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5.2.5的规定。

旁站—对现场的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和管理。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到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4.2.3的规定。 3、成果可信:

检验—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查复验。这项应该做的工作做了没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6.2.6的规定。

试验—监理机构应当参与进行各种施工工艺、工序参数的试验。应当参加的,参加了没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5.2.3的规定。

检测—监理机构对中间产品应当采取跟踪、平行检测方式对中间产品进行抽检。监理机构是否做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6.2.11的规定。

记录—监理员应对现场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有否现场的记录?有则需清楚、翔实、准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3.3.7.3的规定。 日志—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有否监理日志?有则需全面、仔细、认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4.2.1的规定。

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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