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4)

2019-03-15 19:44

等有关规定。 3、履职到位: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是所有参建单位的“风向标”。其责任感事业心和工作作风及办事效率均直接影响其他参建方。项目法人如果拥有一支业务精、作风硬、能力强、素质好的建设管理队伍,就可支撑本项目建设的正常运作。所谓项目法人职责履行到位,简而言之就是项目法人应该做哪些事?做了没有?怎么做的?做得怎样?项目法人不能满足于机构组建规范,订立了多少规章制度,有多少工作人员,还要经常反思自己的人员综合素质,工作过程,办事效果。

该干什么—项目法人及其内设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必须明确、明白、明了。

干了没有—采取哪些方法、措施。方法措施是否得力和可行。 怎么干的—项目法人要靠文件、会议纪要、工程简报和其他的工作记载等资料讲话。

干得怎样—应从三个方面思考: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是否规范有序;项目法人所做的工作要经得起上级的检查或稽察;建设项目尤其是工程质量应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二)、招标投标制

贯彻落实招标投标制的主要文件是两个。一是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另一个是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我认为,贯彻执行招标投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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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点是,切实解决好招标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工作到位、方法可行这么三个问题。 1、行为规范:

范围—界定范围。即,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国外贷款、援建的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如:防洪、排涝、灌溉、水电、引水、水保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属应当招标范围。——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三条(一)的规定。

标准—明确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上;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上均需进行招标。——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三条(二)的规定。

报批—报批包括这样五层意思:一是招标项目的审批。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二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水利部初审、国家计委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水利部或其委托流域机构批准;地方重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详见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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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申请自行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详见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五是经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改为委托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文件—招标文件应采用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小型参照执行。——水建管?2000?62号一的要求。

信息—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应在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发布。——国家计委计政策?2000?868号的规定;“大型工程还应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

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四条的规定。 2、工作到位:

审查—通过审查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均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分别为: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的第十八、第二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评委—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数、结构要合理。——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水利部门的评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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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水利部令第14号令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

评标—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详细评审——2001年,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章的规定。

报告—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按规定要求,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2001年,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2003年,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则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2003年,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控制—招标投标过程的8个时段掌握与控制。

(1)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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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间隔不少于10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003年3月8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3)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应当少于20日。——2001年10月29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2001年10月29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投标保证金。——2001年10月29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6)中标通知发出之日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001年10月29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7)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在15日之内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2001年10月29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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