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质油品储罐技术导则-试行(2)

2019-03-15 20:44

1 总 则

1.0.1 为加强轻质油品储罐的生产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储存石脑油、煤油、汽油、柴油、轻污油以及相应馏分等轻质油品钢制储罐的相关设计、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

1.0.3 轻质油品储罐的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油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0.4 本文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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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常压储罐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0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 低压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6.0kPa且小于100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 压力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4 固定顶罐

罐顶周边与罐壁顶端固定连接的储罐。其主要包括以下形式:自支撑式拱顶,自支撑式锥顶和支撑式锥顶。 2.0.5 浮顶罐

在敞口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浮顶罐。 2.0.6 内浮顶罐

在固定顶罐内设有浮盘的储罐。 2.0.7 弱顶结构

在超压状态下,罐顶与罐壁间的连接结构先于罐壁与罐底间的连接结构破坏,这样的罐顶被认为是弱顶。 2.0.8 高高液位

生产时不允许超过的液位高度。 2.0.9 低低液位

正常生产时允许达到的最低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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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要点

3.1 储罐选型

3.1.1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3.1.2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3.1.3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3.1.4 石脑油或汽油及其组分油在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88kPa时,应选用低压储罐;饱和蒸汽压≤88kPa时,宜选用内浮顶储罐。 3.1.5 轻污油储罐宜采用低压储罐。

3.2 工艺指标

3.2.1 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88kPa的油品不应进入常压储罐单独储存。

某石化公司用内浮顶罐储存催化重整轻石脑油,浮盘上部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大于储存介质爆炸下限的50%。 3.2.2 溶解氢气的油品必须经过脱气处理之后方可进入储罐。

2011年8月29日,某石化公司储运车间一座20000m3柴油储罐在收油过程中发生闪爆,原因之一是柴油加氢采用氢气汽提导致溶解氢富集在浮盘上部气相空间。氢气的爆炸极限:下限为4%,上限为74.2%。 3.2.3 石脑油、汽油、航煤及相应馏分油储罐收油温度≤40℃;其它轻质油品最高收油温度应低于油品闪点5℃,并保证混合后的储存温度低于闪点5℃。 3.2.4 有加热设施的储罐最低储存温度应能满足油品流动性要求,最高储存温度应低于闪点5℃。

3.2.5 固定顶储罐正常操作时液位不得低于进油线顶部610mm,浮顶储罐浮盘处于浮起状态。

2011年8月29日,某石化公司储运车间一座20000m3柴油储罐在收油过程中发生闪爆,原因之一是操作中浮盘未处于浮起状态。 3.2.6 轻质油品储罐当液面低于低低液位时,储罐收油流速不应高于1.0m/s,高于低低液位时最高流速不应高于4.0m/s。储罐的收油流速宜在操作控制系统内显示。

3.3 储罐结构

3.3.1 轻质油品储罐应考虑弱顶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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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材料

1 选用钢材和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应符合所选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

2 罐壁钢板的使用厚度,应符合所选规范要求,且不得大于45mm。 3 储罐设计温度低于0℃时,储罐钢板应按GB50341要求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冲击试验温度不应高于最低设计温度,储罐钢板的低温冲击试验取样频次应按GB50341要求,并横向取样。

4 罐壁用钢板的超声检测要求应满足GB50341,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应符合JB/T4730的规定。 3.3.3 罐底

1 罐壁内表面至边缘板与中幅板之间的连接焊缝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且不得小于600mm。

Lm?215tb Hwρtb:罐底环形边缘板的最小公称厚度mm(不包括腐蚀裕量); Hw:设计最高液位m;

ρ:储液相对密度(取储液与水密度之比)。

2 底圈罐壁外表面沿径向至边缘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3 罐底内径小于12.5m时,罐底可不设环形边缘板;内径大于或等于12.5m时,罐底宜设环形边缘板结构。

4 与罐壁连接处的罐底板需采用对接结构。厚度不大于6mm的罐底边缘板对接焊缝可不开设坡口,焊缝间隙不宜小于6mm;厚度大于6mm的罐底边缘板对接焊缝应采用V形坡口;对接长度不小于700mm。边缘板与底圈壁板相焊的部位应做成平滑支撑面。

说明:对弱顶结构储罐,事故状态下,虽罐顶与罐壁连接结构先失效,但罐壁与罐底板连接处的应力也很大,属于高应力区,高应力区处的罐底板应采用对接结构。 5 中幅板可采用对接、搭接结构。采用搭接结构时,中幅板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倍的板厚,且不应小于30mm;中幅板应搭接在环形边缘板的上面,搭接宽度不应小于60mm。

6 边缘板的材质应与底圈罐壁板的材质相同。

7 罐底板任意相邻的三块板焊接接头之间的距离,以及三块板焊接接头与边缘板对接接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边缘板对接焊缝到底圈罐壁纵焊缝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 3.3.4 罐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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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罐壁相邻两层壁板的纵向接头应相互错开,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mm。 2 上圈壁板厚度不得大于下圈壁板的厚度。 3 罐壁板的纵、环焊缝应采用对接,内表面对齐。 4 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5 中间抗风圈与罐壁的连接应使用角钢长肢保持水平,短肢朝下,长肢端与罐壁相焊,上面采用连续角焊,下面可采用间断焊。中间抗风圈自身接头应全焊透、全熔合。

6 抗风圈和加强圈与罐壁环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包边角钢对接接头与壁板纵向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3.3.5 固定顶

1 不包括腐蚀裕量,罐顶板及其加强支撑构件的最小公称厚度不应小于4.5mm。

2 罐顶板间的连接可采用对接或搭接。采用搭接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5倍的厚度,且不得小于25mm;罐顶板外表面的搭接焊缝应采用连续满角焊,内表面的搭接可根据使用要求及结构受力情况确定焊接形式。 3.3.6 内浮顶

1 内浮顶外周边缘板、浮顶支柱及浮顶上的所有开口接管,应至少高出液面150mm,不宜大于200mm。

2 内浮顶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互相电气连通,并通过罐壁接地。静电导出线通过环形密封区与罐壁相连时,不得少于4组;静电导出线与固定顶相连时,不得少于2组,且应均匀分布。选择导线应考虑强度、扰性、电阻、耐腐性性、连接的可靠性及使用寿命。

3 支柱、导向装置等穿过浮顶时,应加设密封。 4 必要时,内浮顶上应设置排液装置。 5 浮筒式内浮顶结构设计要求:

a) 浮筒的浮力不应小于内浮顶总重的两倍和浮顶上升时产生的摩擦力之和,且浮筒的浸液深度不宜小于100mm; b) 蒙皮板之间不宜采用非金属的橡胶密封件;

c) 压条与梁应有足够的刚度,确保蒙皮板之间的连接密封可靠; 6 浮顶密封要求:

a) 宜选用软填料密封(软泡沫塑料外包不漏液的环向橡胶包袋); b) 软填料密封的橡胶包带所用材料,应根据储存介质的特性和储存温度进行选择,其性能应不低于HG/T2809《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的要求;并要求橡胶阻燃防火,即阻燃氧指数≥30%,表面电阻≤1×106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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