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质油品储罐技术导则-试行(5)

2019-03-15 20:44

类型: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9.19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9.20 泡沫供水泵宜单独设置,不宜与消防冷却水泵合用。

3.9.21 泡沫泵站与消防供水泵站如分开设置,泡沫供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储水设施。

3.9.22 泡沫泵房泡沫供水泵内主泵应采用电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作动力源,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用量。

3.9.23 泡沫泵站泡沫供水主泵应采用正压启动。并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3.9.2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9.25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3.9.26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它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3.9.27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9.28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9.29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GB50151中表4.1.2-2的规定。

3.9.30 泡沫液罐应设置供消防车取用的接口,以保证在火场断电的情况下,泡沫罐有效发挥作用。

3.9.3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10 平面布置

3.10.1 消防道路

1 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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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高度不应低于5m。

2 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3.10.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

1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装置内平面布置要求执行。

2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大于1000 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储罐组的防火设计按储运设施考虑。

3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3.10.3 储运罐组设备平面布置

1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 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b)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c)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2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 m3; b)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 m3 ;

c)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3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浮顶罐、内浮顶罐为0.4D;储存甲B、乙类油品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固定顶罐为0.75D,大于1000 m3的为0.6D;丙类为0.4D。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4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5 罐组应设防火堤。

6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7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3.10.4 工艺管道的布置

1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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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3 管道宜地上敷设。采用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 4 储罐需要蒸汽清洗时,在罐区蒸汽主管道上应设有DN20的蒸汽甩头,蒸汽甩头与储罐排污孔(或清扫孔、人孔)的距离不宜大于20m。采用软密封的浮顶罐、内浮顶罐,应至少设1个不小于DN20用于熏蒸软密封的蒸汽管道接口。

5 主管道上的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处设置。

6 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防火堤和隔堤处宜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7 在管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8 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 9 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有泄压措施。

3.11 防火堤

3.11.1 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

3.11.2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m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防火堤外侧高度≥1.5m时增设利于消防操作的平台。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3.11.3 选型

1 防火堤、防护墙的设计,应在满足各项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选型,达到安全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2 防火堤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土筑防火堤,在占地、土质等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应选用; b)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一般地区均可采用。在用地紧张地区、大型油罐区及储存大宗化学品的罐区可优先选用;

c) 浆砌毛石防火堤,在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6度且地质条件较好、不易造成基础不均应沉降的地区可选用;

d) 砖、砌块防火堤和夹芯式中心填土砖、砌块防火堤,一般地区均可采用;

3 防护墙宜采用砌体结构;

4 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3.11.4 防火堤堤身必须密实、不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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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防火堤及防护墙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靠的构造措施;

2 变形缝不应设在防火堤及防护墙的交叉处或转角处。

3.11.6 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当储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11.7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3.11.8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 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 m3;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 m3至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 3 单罐容积大于20000 m3小于50000 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 4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 m3时,应每1个一隔; 5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3.11.9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11.10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隔堤高度宜按低于防火堤高度0.2~0.3m设置。

2011年8月29日某石化分公司一座20000m3储罐爆炸发生火灾,罐底板撕裂油品泄漏造成流淌火,因罐组内隔堤高度比防火堤低0.2m,有效地阻隔了流淌火漫延到隔堤另一侧,减少了事故损失。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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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储罐施工与检验

4.1 施工技术

4.1.1 储罐的施工应按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2005)及其它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4.1.2 安装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组织、工艺及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检查验收标准、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4.1.3 施工图纸应组织审查与会审,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下发执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审查后的图纸组织施工。

4.1.4 设计技术文件(或技术协议)中应明确浮顶、密封等重要附件安装要求,安装时供货厂家应到现场指导安装。

4.1.5 附件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及试验,组装式浮顶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充水试验,并检验密封性能。

4.1.6 焊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焊工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4.1.7 各圈壁板的纵焊缝宜向同一方向逐圈错开,相邻圈板纵焊缝间距宜为板长的1/3,且不应小于300mm。底圈壁板的纵焊缝与罐底边缘板的对接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底板任意相邻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罐顶板任意相邻焊缝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4.1.8 储罐安装前,必须有基础施工纪录和验收资料,并应按GB50128相应条款的规定,对基础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4.1.9 内浮顶组装,宜在临时支架上进行,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4.1.10 储罐试水过程中,应调整浮顶支柱的高度。

4.1.11 密封装置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不得损伤橡胶制品,安装前,应注意防火。

4.1.12 充水试验前,所有与严密性试验有关的焊缝,均不得涂刷油漆。 4.1.13 一般情况下,充水试验采用洁净淡水;特殊情况下,如采用其他液体充水试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2 检查与验收

4.2.1 储罐的检查和验收应按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2005)及其它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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