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质油品储罐技术导则-试行(4)

2019-03-15 20:44

钢螺栓加放松垫片连接。

2007年7月7日,某输油站10×104 m3储油罐一次、二次密封空间被雷击爆炸着火。2011年11月22日,某油库两座10×104 m3储油罐一次、二次密封空间被雷击爆炸着火。上述两起事故原因之一可能是一次机械密封内的钢滑板等金属构件发生间隙火花放电,而引起油气爆炸着火。 5 金属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应等电位连接。

2005年7月28日,某石化公司轻质油车间210号油罐遭受雷击着火。事故主要原因是在雷击时内浮顶油罐顶部通气孔下部通气网感应带电,由于该金属网没有进行等电位连接,所以对地发生间隙火花放电。210#罐当时处于进油状态,浮盘密封橡胶圈密封不严,有油气泄漏,所以通气网放电时引燃了罐内的油气,出现着火事故。 3.7.3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雷接地; 3.7.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3.7.5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3.7.6 浮顶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两处应作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放松垫片连接。

3.7.7 浮顶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对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取1根横截面积不小于50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3.7.8 浮顶油罐的浮顶泡沫堰板处与罐壁间每隔18m宜安装一个有效可靠的雷电分流及监控器,连接线截面积不小于50mm2。

3.7.9 浮顶油罐一次机械密封内的钢滑板等金属构件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软铜电缆线进行连接,沿圆周导线的间距不宜大于3m。

3.7.10 浮顶油罐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分路器)沿周长间距不大于3m均匀分布,导电片(分路器)应安装在二次密封上部,且保持与罐壁间电气接触良好。

2006年8月7日,某输油站15×104 m3 储油罐遭遇雷击,造成浮顶与罐壁间的二次密封局部起火;2007年5月24日,某油库10×104 m3储油罐遭雷击,造成浮顶与罐壁间的二次密封局部起火;2007年6月24日,某油库10×104 m3 储油罐遭雷击,造成浮顶与罐壁间的二次密封局部起火;2007年7月7日,某输油站10×104 m3 储油罐一次、二次密封空间被雷击爆炸着火;2009年3月5日,某油库10×104 m3储油罐,造成浮顶与罐壁间的二次密封局部起火;2011年11月22日,某油库两座10×104 m3 储油罐一次、二次密封空间被雷击爆炸着火。上述六起事故原因之一可能是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间有间隙,在雷击时间隙火花放电,而引起油气爆炸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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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 浮顶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应采用软密封。

2006年8月7日、2007年5月24、2007年6月24日、2007年7月7日、2009年3月5日、2011年11月22日六起大型浮顶油罐雷击着火,事故7座油罐的一次密封均为机械密封。 3.7.12 浮顶储罐设置于罐顶的挡雨板应采用截面为6~10mm2的铜芯软绞线与顶板连接。 3.7.13 管道系统

1 输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闪器,其弯头、阀门、金属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连接处应压接接线端子。对不少于五根螺栓连接的金属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但应构成电气通路。

2 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应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m~300m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接地装置。接地点宜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3 埋地管道上应设置接地装置,并经隔离或去耦合器与管道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30Ω。

4 埋地管道附近有构筑物(高压线杆塔、变电站、电气化铁路、通信基站等)时,宜沿管线增设屏蔽线,并经去耦合器与管道连接。

3.8 防静电

3.8.1 储罐装入液体石油产品时,应做到:

1 不得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 罐内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 不得对装有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直接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储罐变更收入油品时,应进行置换、清洗,置换、清洗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3.8.2 不得用压缩空气进行轻质油品调合作业、扫线作业。

2011年2月20日某石化公司2000m污油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利用压缩气体对管线进行扫线,造成静电放电而引起油罐爆炸着火。 33.8.3 储罐内壁应使用导静电型防腐蚀涂料时,应采用本征型导静电防腐蚀涂料或非碳系的浅色添加型导静电防腐蚀涂料,涂层的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3.8.4 进入储罐的油品流速:

当固定顶储罐内液位低于进油口顶面以上610mm,或浮顶罐浮盘未浮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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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储罐收油管线及收油口的流速不应大于1m/s,管线内的流速以1.0m为宜。当液位淹没进油口以上610mm或浮盘浮起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不应大于4m/s。

液体石油产品中含水量在0.5%~5%范围时,收油流速不得超过1m/s。

2011年8月29日,某石化公司20000m柴油储罐在收油过程中发生闪爆,致罐体底板破裂,并引发火灾。事故原因之一是由于浮盘落底,储罐收油流速3.82m/s,远超过1.0m/s。静电放电点燃了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和气体。 33.8.5 储罐内禁止存在任何未接地的浮动物。

2000年10月12日,某石化公司202号污油罐发生爆炸。事故原因是罐内存在绝缘的漂浮金属球,且带静电,并与接地罐体发生放电,引起的油罐爆炸着火。 3.8.6 在进行轻质液体石油产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进行有可能产生静电引燃火花的现场试验或测试。

3.8.7 已作阴极保护(包括外加电流保护和牺牲阳极保护)的埋地管线、油罐及其它设施,不必另设静电接地。但要采用绝缘法兰或其它绝缘措施,与不属于阴极保护范围的金属管线或设施相隔离。绝缘法兰的电阻在105~108Ω范围内。 3.8.8 浮顶油罐浮船与罐壁之间的密封圈应采用导静电橡胶制作。

3.8.9 对于内浮顶油罐,钢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3.8.10 油罐的上罐扶梯入口、油罐采样口处(距采样口不少于1.5m)应设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的电荷转移量不得大于0.1μC。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应由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现场。 3.8.11 储罐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及附件(阻火器帽、呼吸阀帽、量油孔盖、自动通气阀等活动金属附件),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3.8.12 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距操作口1.5m外应设接地端子,为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3.8.13 防静电采样绳防静电性能要求:比电阻应在1×103~1×106Ω/m之间,全长电阻不应大于1×108Ω。

2003年3月19日某石化分公司855号罐采样时,发生着火事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采样绳不合格,造成采样器带电后无法泄放到大地中,致使带电的采样器对内浮盘口处发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罐内油气着火。 3.8.14 防静电型检尺电荷转移量不得大于0.1μC。

3.8.15 油品通过精细过滤器时,从其出口到储罐应留有30s的缓和时间。缓和时间不足时应采用缓和器,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停留时间,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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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来设计。

3.9 消防

3.9.1 轻质油品罐区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油品罐区的功能性、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9.2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3.9.3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消防水泵主泵宜采用电泵,备用泵采用柴油机作动力源,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用量。备用泵数量应保证100%备用量。

3.9.4 消防冷却供水主泵应采用正压启动,并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3.9.5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要求计算确定。

3.9.6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3.9.7 消防储水设施(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用的接口,以保证在火场断电的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3.9.8 消防水用量、供给范围和供水强度根据油品的性质和储罐的尺寸以及罐区的功能性(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罐区或油库)确定。

3.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 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3.9.10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规范GB50160-2008中“表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的规定;

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 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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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4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3.9.11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

4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3.9.12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3.9.13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

3.9.14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

5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9.15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

3.9.16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9.17 轻质油品储罐应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9.18 应根据油品的性质和储罐的尺寸以及罐区的功能性确定泡沫系统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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