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2010年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

2019-03-1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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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州 司 法 调 研 2011年第1期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2011年2月21日

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专刊

目 录

时永才、王刚: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兼议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 …………………………………………(2) 徐军、江厚良:论行政法对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23) 郑磊:论先决问题的司法判定模式——兼议民事诉讼中间裁判体系之完善…………………………………………………………(40) 吴越、刘莉莉:人大监督方式的梳理与规范…………………(61)

编者按:

在2010年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上,我市法院共有4篇论文获奖,其中时永才、王刚同志撰写的《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兼议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获一等奖;徐军、江厚良同志撰写的《论行政法对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郑磊同志撰写的《论先决问题的司法判定模式——兼议民事诉讼中间裁判体系之完善》获二等奖;吴越、刘莉莉同志撰写的《人大监督方式的梳理与规范》获三等奖。现研究室特将4篇获奖论文予以刊载,供全市法院干警学习参考,以帮助全市法院干警进一步提高学术论文写作水平,更好的推动调研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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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兼议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

时永才 王刚

【内容提要】

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社会上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正在弥漫,如何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是当前的难题。笔者从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机制入手,着重分析了主导民事审判权运行的三个重要环节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指挥权行使中制约当事人信任的原因。与此同时,笔者对赢得民众赞誉的马锡五、宋鱼水、陈燕萍审判方法进行了解构,从中汲取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对建构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模式进行路径设计。

前 言

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司法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够让当事人及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和接受的属性。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否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关系到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然而,受法制传统薄弱与法制现状的制约、转型期纠纷大量爆发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冲突、司法改革举措不完善与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建设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前社会上弥漫着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司法权运行面临着诸多难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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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新:《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8页。 2

当前对司法的不信任集中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对司法权的正当运行认同度低于对行政权运行的认同度。例如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均远低于《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当事人对个案裁判结果的接受率、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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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领域,民事审判权运行的方式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和信任。本文拟针对民事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影响裁判结果可接受性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并在解构问题基础上,尝试剖析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民事审判权运行规律,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民事审判权运行中影响裁判可接受性的冲突类型分析 民事审判权系在法官和当事人组成的法庭审理结构中运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指挥权是民事审判权运作的主要内容,而在这三个层面均存在着审判权运行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冲突,直接制约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一)事实认定模式变更引起的冲突—司法求真过程中理念与实践的偏差

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法官作为审判权运行的主导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任务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将案件事实归入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同时选择相适应的法律条文,由此推导出裁判结果。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模式一直是与证据制度紧密相联的。查明事实要求司法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而让司法者对证据形成内心确信的评判标准即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的关键。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中国民事司法领域开展了一场具有诉讼体制变革意义的改革运

意度不断下降。涉法上访人数不断攀升、上诉、申诉案件量屡创新高。三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评价一直不高。近两年来涉及司法的负面新闻所引发的网络事件经久不息,此起彼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去年指出:“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如何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及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系统内部研究和关注的热点。从已有研究结论来看,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不足,是历史、文化、社会环境、制度、司法政策、法官及当事人个体意识等多种因素造成。本文并不想探讨影响裁判可接受性的各种因素,仅针对上述第二个层面即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认同度降低这一现象,从民事审判权运行模式这一角度和支点来展开论述。 3

从司法过程来说,法官审案必须首先要查明事实,而事实是否查明必然有一个评判标准和界限问题。因此事实认定与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和举证责任等问题密不可分。从某种角度而言,“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也是证据制度中证明要求要达到的目的,而证明标准则是是否达到此目的的一个评判标准和手段。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事实认定模式之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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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一个基本趋势就是由原来的绝对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向体现当事人主体性原则的对抗性诉讼体制转变。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模式也经历了从客观真实模式向法律真实模式的演变。在模式转型过程中,从理念到实践,均与民众的司法需求产生了碰撞和冲突。

1、民众对事实探知绝对化的依赖与法律真实司法认定模式的对立

建国后,我国司法制度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原则?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相吻合,要严格忠于事实真相。这种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一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占据着主导和支配地位,社会民众对司法的朴素情感及信任也来源于此。但这种将哲学上认识论原理直接作为具有逻辑思维活动性的事实认定指导理念是不合适的,不仅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难以实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事实认定模式进行了改革,推出了诸如证据限时提出、证据失权、限制法院查证范围等革新举措,明确将法律真实确定为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主要模式。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明确提出?司法公正的体现,应当是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应当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但由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公平程序,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客观实际不完全吻合。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裁判结果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遵循和尊重司法活动这一客观规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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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真实,民众有着复杂的情感,存在着理念上的怀疑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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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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