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仍然是以实质公正为主,法律、情理、道德三者相统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规范效用固然可靠,而公共政策、道德习俗的作用也不应忽视。严格适用法律能够反映司法的一贯性和恒定性,而对公共政策、道德习俗的尊重则能够反映司法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公共政策、道德习俗的协调统一,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在法律适用中注意以下两个因素:一、正确认识习俗的规范作用,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尊重。习俗规范可为法官解释法律提供论证理由,可在法律缺失的场合下填补法律漏洞,可以增强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信任度。司法实践中对习俗规范的尊重应在两个层面进行: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习俗规范利于化解民间冲突的功能。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建立司法理性与尊重习俗之间的沟通渠道,增强司法民主性。在实践运作层面上,通过制约机制的确立,规范习俗进入司法适用的路径。首先明确习俗规范的识别认定标准即程序正当性,是司法运用的程序前提。其次,识别习俗规范内容价值选择的正确性,是司法运用的法理性基础。最后,注重形式合法性,是司法引入习俗规范的合理性基础。二、将利益衡量作为考虑裁判结论妥当性的裁判方法。利益衡量的本质是价值判断,是司法者依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权利主张和利益要求所作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利益衡量在民事审判中应运用应遵守三项基本规则:1、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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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日本学者高见泽磨所言:“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一方面要满足当事人双方的民间感情;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合
法性这一国家的正义,法官是被迫在这二者之间走钢丝”参见:[日]高见泽磨著:《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42
习俗规范即道德习俗、民间习惯,是指在乡土社会中,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的地方性知识传统。参见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导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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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当非法利益侵害合法利益时,利益衡量就应采取特定的方式加以抑制;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法外利益,利益衡量应采取一种包容的态度,尊重利益主体的私法自治。2、弱者利益倾斜。衡量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的水平,不应该看它怎样对待这个社会的?高尚者?,而要看它怎样对待这个社会的?卑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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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作为一种公平力量,应当以回复平等为导向,给弱势一方以扶
助,给强势一方加以适当限制,使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处于均衡,促进相对和谐的利益格局形成。3、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须对利益取舍可能蕴含的社会价值影响进行评价,对社会效益大的利益要优先对待。
结 语
民事审判权运作的制度设计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中国社会的乡土化和传统文化的巨大惯性不容回避,无论移植的诉讼模式多么精妙,如不能适应本土环境,不能与本土资源有机结合,则不可能茁壮成长。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否则,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法律最严峻的挑战不是来自民众,而是来自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法官代表着正义,对司法的信任源起于对法官的信任,宋鱼水、陈燕萍无不以高尚的法官职业道德赢得了尊重。塑造法官的人格魅力,秉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信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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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郁:《社会弱势者诉法权之保障》,载台湾《辅仁法学》第24期,第5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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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恪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是司法赢得公众认同和接受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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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类推适用:以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为中心
徐军 江厚良
【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刊载的“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引发这样的疑问,即行政法能否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以填补法律漏洞?对此,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行政法上类推适用的理论基础,二是行政法领域类推适用民法规范的正当性,三是行政法领域类推适用民法规范的要件和规则。行政法上类推适用的理论基础是多重的,不仅包括“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的平等原则,还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原则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层级化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行政法类推适用民法规范的制度构建包括原则性边界、适用要件以及具体规则等,以制约和规范类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禁止不当连结原则等构成了行政法领域类推适用民法规范的原则性边界,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法律漏洞的确认、行政法上无相类似规定以及待决案件与类推对象之间具有类似性。行政法类推适用民法规范的规则主要包括法律解释优先于类推适用、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不禁止类推适用例外规定和摒弃不利类推禁止规则等。
随着学界对概念法学的扬弃,?法律必有漏洞?被广泛接受,即法律漏洞存在于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域。虽然当下我国行政立法进程明显加快,行政法制日趋完善。但是,不论是与形态多样的社会生活类型相比较,还是与民法、刑法体系相比较,我国行政法的规范密度仍嫌不足,其?法律饥渴?程度较其他法律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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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但是,囿于公、私法之分立,学界通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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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BverfGE 8,155;BverwGE 6,282.转引自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为作为填补法律漏洞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的类推适用不具有公法价值,因而,不能在行政法上运用。但是,基于平等原则(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原则)以及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等原则的要求,在对?可能的文义?进行解释之后仍不能消弥法律漏洞时,法官应当运用类推适用。为此,需要分析、探讨肇始于私法的类推适用在行政法上运用的合法性及其特殊性,尤其是当行政法体系内的现有法律规范不能满足类推适用的需要时,跨法域类推适用相类似的民法规范的正当性以及类推适用的要件和规则。
一、问题由来:一则《公报》案例一带而过的类推适用 [案例] 2004年6月,原告杨庆峰在工作时左眼被溅入屑,滴入眼药水后疼痛缓解,故未去医院检查。2006年10月,原告感觉左眼剧烈疼痛,视觉模糊,经诊断左眼“外伤性白内障、铁锈沉着综合症、眼球内附异物”。同年10月13日在医院手术取出铁屑。2007年4月9日,原告向无锡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劳动部门以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对此,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多重的,在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可能的文义?进行解释的同时,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填补前述法律漏洞。二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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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关系,学界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是因为“当前法律原则研究的一般模式认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共享一个上位的概念,即法律规范。”参见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3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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