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2010年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4)

2019-03-15 22:04

在司法面临?信任危机?的时刻,剖析以上几例深得民众接受的审判权运行典范,探寻其规律,有助于我们重塑司法信任。笔者认为,以上司法范例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可以揭示出以下三个规律:

1、在审判权运行方式上,以人格信任为基础,推行亲民式审判,方便民众接近司法

马锡五、宋鱼水、陈燕萍三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崇高的人格魅力?,审判方式都具有裁判人格化的特点。司法者人格品质的无可挑剔,强大的人格魅力能够转移人们对司法正当性的质疑或疑虑,民众将对法官的人格信任演变为对司法运转体系的信任。然而近年来司法腐败现象的频发已经给司法的公正品性蒙上了阴影。在这种社会现实中,依靠裁判者个人品性已经无法完全获得结果正当性的认同,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认同就更多地依赖于规则和程序。在审判权运行的方式上,马锡五、陈燕萍另一个特点是采取主动亲民式的审判方式,简化纠纷解决的程序,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放弃坐堂办案、强调实地调查,田头办案,着重调解、避免直接适用法律?,这一系列的做法虽然淡化了程序的严肃性和张力,但拉近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更能受到民众的信赖。司法的人文关怀是亲民式审判的另一表现形式,强调法官的中立并不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正如宋鱼水所说:?保持中立不是保持冷漠。?耐心倾听能让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感到被重视,言语的倾诉使心理的怨言得到释放和化解,有时倾听比裁判结果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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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当事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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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陈燕萍为例,当地老百姓称赞她时常说:“案子交到陈法官手上,双方心里都踏实。”王胜俊院长对此评价为“这种朴素的语言,就是对她的最高褒奖,说明她真正成了一名人民法官。”参见新华网专题报道:“扎根基层,送法下乡—法官陈燕萍”,www.xinhuanet/politics/fg_cyp,2010年7月5日访问。 34

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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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努力营造平等诉讼环境,提升司法亲和力

认同需要参与,尊重民众的程序参与权,可有效地制衡法官擅断。程序公正的核心与实质在于程序主体的平等参与和自主选择,确立程序运行结果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可接受的裁判来源于正当的审判过程。在宋鱼水与陈燕萍的司法实践中,营造平等的诉讼环境,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的事例比比皆是。为防止强势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影响审判进程,宋鱼水与陈燕萍还高度重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诠释法律、指导举证、深入调查?,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适度干预,只有对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并依靠法官良知来主持程序的公平,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实力对等情况下进行对抗,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3、在裁判结果的生成过程中,注重结果妥当性考量,通过引理入法、利益衡量等解释方法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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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的生成因循这样的进路:?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解释法律及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是法律适用的核心环节。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包含社会需求、立法目的、社会主流价值等多种因素,如果忽略案件的社会特征和裁判结论的妥当性,机械适用法律,可能造成司法与社会的冲突。在海瑞看来,司法并非为了求得真理,而更多的是一种策略,一种求得让民众止讼及维护体制安定的行为。陈燕萍引民俗入司法、宋鱼水情理法并重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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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著:《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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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包含着对结论妥当性的考量,利益衡量成为她们思维方法中的具体手段。?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所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社会利益的妥当性或相对价值。?因此,裁判要尊重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尊重党的方针、政策,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思维,充分估计裁判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只有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决,才能有效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才能增进民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同。

三、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路径建构

可接受性的司法裁判是获得民众对司法认同以至对法治的认同与信仰的保障。认同是一个认识论上的概念,司法是否被社会公众所认同,主要是社会公众?出自于对基本过程的尊重?。因此,司法被认同的关键在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即审判权运行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如何建构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模式,笔者认为,仍应从审判权运行结构和方式的完善着手,逐步提升司法信任,最终达到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

(一)以接近正义为主导,对审判权运行方式进行亲民、便民的改造,建立便民诉讼机制

理想的司法权不仅要有理性和经验,更要有司法良知。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有一种人文关怀,把当事人真正地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对当事人的正当物质性追求和精神性追求以及为实现这种追求的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作出积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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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9页.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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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坚定的尊重、支持和保障。司法在恪守中立的同时,构建便民诉讼机制,贴近人民开展审判,做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是提升群众满意度的重要途径。一是完善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构建迅捷、经济的便民诉讼渠道,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网上立案、速裁、巡回审判、加大简易程序适用等方式,方便群众接近司法。二是坚持司法适度干预,确立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原则。弱势群体在诉讼中常常会处于程序法上诉讼能力较低的不利地位,或者实体法权利不合于严格法律规则的不利地位,更需要法官及时予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首要任务是运用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弱势群体能够享用便捷的司法服务。三是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努力营造平等的诉讼平台。法官要适时公开认证情况,以促进当事人充分举证和抗辩,并及时表明需要补强的证据,避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因诉讼能力较低原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减少无谓讼累。四是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民主机制。推行?阳光审判?,在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做到司法透明。畅通民意、民情、民怨沟通渠道,建立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引导机制,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以探寻“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为目标,改良事实认定模式

在平等的诉讼环境中,如果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在当事人积极参与事实认定过程和知晓法官心证过程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就会产生认同感和信赖感,从而相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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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新竹:《认判决的公众认同》,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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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台湾学者邱联恭将此种事实认定模式称为?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构建此种事实认定模式,亟需对现行诉讼结构进行改良:一是推行判前心证公开,防止裁判突袭。首先,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法官须正确行使阐明权。?就听审请求权之保障而言,法院应提供法律资讯、情报,为法律见解表明及心证公开等服务,与当事人进行法律上、事实上及证据上之讨论、对话、特别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之构成有所错误或误解法律之情形,法院负有义务予以阐明、指示。?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法律理由以及其他证据资料,如果法官拟将其用为裁判基础,应当予以阐明。其次,公开法官心证。法官应当在作出裁判结果之前,可就其关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性质、证据证明力认定等多个判断,向当事人公开、披露并表明有关法律见解,以便当事人了解法官心证形成的基础。如果心证存在不当之处,可以即时提出异议,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程序内得到及时救济,使大部分异议及时消解于诉讼程序之内。二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选择什么样的程序来处理纠纷,事关其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涉及到当事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利益,有时,这两方面的利益是相对立的。因此在程序利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其选择是追求实体利益还是程序利益。由于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故对结果其没有理由表示不满。

(三)以最大限度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通过利益衡量寻求法律变通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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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初版五刷,第16页。 邱联恭主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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