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层(生产技术层、煤矿管理层、公司决策层)用户管理、查询与分析。
第二章 煤炭地质勘查
第11条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12条 煤炭地质勘查不低于《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中勘探阶段的要求,并执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7】96号);煤矿地质勘探不低于《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13条 煤炭地质勘探报告须是包含各种勘探技术手段成果的综合地质报告。报告应包括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及相关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运用方法,便于动态管理和进一步的开发应用。
第14条 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地质、水文地质及瓦斯地质工作,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出现影响煤矿设计的重大地质问题,应及时进行煤矿地质补充勘探,予以查明。
第15条 除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外,煤矿图件还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工作需要,编绘“区内及周边小窑分布、采空区积水及积气图”、“新生界松散层等厚线图”、“ 采区水平地质切面图(单一煤层或缓倾斜煤层除外)”、“不稳定及极不稳定可采煤层厚度等值线图”等图件。
第16条 应掌握井田地层分布,详细查明煤系地层,尤其是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岩性及特征。
第17条 应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煤矿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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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线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
第18条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0m~15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进行评述。
第19条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 第20条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真实可靠地反映煤层形态;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可采边界。
第21条 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及风氧化带界线。掩盖区内,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m以内。
第22条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岩、煤质特征及其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23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试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并对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和途径进行评价。
第24条 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煤矿充水因素,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类型,预测先期开采区段的涌水量;有突水危险的煤矿,应预测其突水量;详细调查周边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煤矿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并评述其积水、积气情况;详细调查周边生产煤矿和小煤矿的涌水量。
第25条 详细研究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地温变化规律、岩浆岩体侵入及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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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析,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和首采区,并做出相应评价。查明井田瓦斯地质条件,评价瓦斯灾害因素。
第26条 查明煤矿工程地质条件及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27条 对先期开采地段和生产采区均应进行高精度地震勘探,查明区内构造、煤层形态和其它地质异常体,查清区内落差5m以上断层、小褶曲等构造形态及分布。
第28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地质补充勘探: 1、延深水平或新开拓区,勘探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要求; 2、因原勘探报告遗留有重大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勘探程度不足和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
3、扩大井田资源储量;
4、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 5、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6、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
7、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
8、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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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阶段地质工作
第29条 设计部门应提前介入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参与煤炭地质勘探设计和成果的审查。
第30条 煤炭地质勘探程度必须满足设计部门编制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
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部门确定井口位置、开拓方式、巷道布置、采区划分、开采工艺、制定安全措施等需要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补充勘探,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三维地震、水文、瓦斯等专项地质工作。
第31条 地质勘探报告应预测矿井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对具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应预测矿井突水量。
第32条 井筒检查孔除应满足定向钻孔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之外,应全孔取芯,查明井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分层测试分析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
第33条 井筒检查钻孔应全部进行全孔数字测井;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或有特殊地质任务的层位应进行井温、流量的测量及全波列与超声成像测试。
第34条 斜井井筒检查孔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斜井井筒检查孔应能形成一条平行于井筒中心线的完整剖面,该剖面距井筒中心线应不大于25m。
2、斜井井筒检查孔一般不少于3个,其中第一个钻孔应布置在井口附近,最后一个钻孔布置在井底附近。
3、检查钻孔的深度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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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井阶段地质工作
第35条 建井阶段的主要地质任务是,系统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增补修改地质数据库,运用三维地质模型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和移交生产的全部地质资料。
第36条 新建煤矿开工前应进行如下工作:
1、熟悉井田综合地质勘探报告,掌握井田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2、了解煤矿设计,分析与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3、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编制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第37条 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钻孔位置和封孔质量;
2、煤层露头、老窑、生产小井情况及其地面塌陷范围等; 3、地表水体;
4、邻近煤矿有关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等; 5、火区、高温区、陷落柱、构造破碎带、老窑积水区等的情况。 第38条 应编制的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包括:
1、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2、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3、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第39条 掘进和揭煤前,必须进行探测验证,并制定防治瓦斯突出和水害的措施和预案。井巷掘进时,必须按相关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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