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8安保型煤矿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4.5(8)

2019-03-16 11:54

7、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122条 副斜井提升机应采用恒力矩制动液压站。

第123条 副斜井提升钢丝绳直径宜≤36mm;公称抗拉强度宜选用1570MPa,不宜>1670MPa。

第124条 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1400m。

第三章 井下运输系统

第一节 井下煤炭运输

第125条 井下煤炭运输应采用带式输送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

2、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宜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

3、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126条 特大型煤矿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宜设置井底煤仓,煤仓容量≥1000t。

第127条 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应设二级破碎装置,转载点应设除铁设施。

第二节 井下辅助运输

第128条 当煤层倾角≤8°时,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采用无轨胶轮车;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必须配备监控装置。

第129条 采用斜井开拓的煤矿,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应实现从地面至井下的无轨化连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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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采用立井开拓的煤矿,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应实现常规设备、材料从地面至井下的无轨化直达运输;条件具备时,应实现除采煤机、掘进机等特大型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材料的无轨化直达运输。

第131条 当采区辅助运输采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设备运输距离不宜超过2500m;

2、水平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弯道处不得有变坡; 3、竖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第132条 井下辅助运输采用卡轨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速度不宜大于4m/s;

2、运行倾角≥20°时应采用异型轨、槽钢轨卡轨车;运行倾角<20°时可采用普通轨卡轨车。

第133条 井下巷道易底鼓或底板条件差,且顶板稳定性较好的缓倾斜煤层,井下辅助运输可采用单轨吊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爆柴油机车牵引单轨吊宜用于倾角<12°的巷道,防爆蓄电池电机车牵引单轨吊宜用于倾角<8°的巷道;

2、绳牵引单轨吊宜用于运行线路长度固定、运输距离不大于2000m、无分叉的巷道;

3、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行的巷道倾角不应大于22°,吊轨线路的竖曲率半径不应<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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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通风系统

第一节 煤矿通风

第134条 煤矿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应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135条 整个煤矿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136条 煤矿总回风大巷标高应高于其它大巷。应减少支巷及临时巷道,废弃巷道应及时封闭,简化通风系统。

第137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停风后24h内封闭;恢复掘进通风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检查瓦斯及氧气浓度。

第138条 井下掘进使用的局扇必须三证齐全、完好无损,电器设备必须防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运转正常。

第139条 正常工作的局扇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第140条 不得在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间应采用自动闭锁风门。

第二节 主要通风设备

第141条 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第142条 中小型通风机宜采用对旋式防爆轴流通风机;大型通风机,根据通风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其它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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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 主通风机应根据井下瓦斯浓度、通风负压以及井下需风量等参数变化情况实现自动化运行。控制装置应与在线监测装置统一考虑,并宜装设震动传感器。

第五章 井下排水系统

第144条 井下主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磨多级离心式水泵或潜水泵; 2、应采用矿用隔爆型电动机;

3、应采用自动化集中监控,实现无人值守,故障时能自动切换; 4、井筒排水管路宜采用复合无缝钢管。

第145条 水文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应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强排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设备宜采用潜水泵,其排水能力不小于煤矿最大涌水量; 2、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宜设在地面,并能实现自动控制。 第146条 煤矿布置有下山采区时,必须建成采区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六章 压风系统

第147条 煤矿必须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设完善的压风自救系统。

第148条 煤矿必须在地面建设压缩空气站,压缩空气设备选型应考虑风动设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等用气量。

第149条 空气压缩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宜采用螺杆式。当煤矿用气量大,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台数过多时,宜采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且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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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机排气量>40m3/min时,宜采用水冷型空气压缩机。 第150条 空气压缩机电控应满足下列规定:

1、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电动机容量在630kW及以下时宜采用低压供电;

2、空气压缩机应采取自动化集中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第151条 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复合无缝钢管,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第152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煤矿采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七章 供配电系统

第一节 供电电源

第153条 煤矿供电电源有两种电压等级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若经济比较相差不大,应采用高电压供电。

第154条 煤矿供电电源宜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第155条 当地电网条件允许时,应从附近合适的电源点引接第三电源,并满足以下规定:

1、第三电源宜考虑本矿区(煤矿)自备电厂、综合利用电厂、坑口电厂、大型变电站等;

2、第三电源供电容量至少应满足煤矿一级负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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