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面生产能力≥5.0Mt/a,服务年限≥1.0a;煤层易自燃时,可提高推进速度,工作面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3、工作面数量不宜超过两个,宜采用“一矿一面”; 4、工作面上下巷道宜采用双巷布置; 5、应采用大采高综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要求:
1)采煤装备应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采煤工作面成套装备开机率≥90%;
2)液压支架:应采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其支护强度≥1.0MPa,支架宽度≥1.75m,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
3)采煤机:采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装机功率≥1500kW,割煤速度≥7.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开机率≥93%;
4)刮板输送机:应采用大功率(≥2000 kW)、大运量刮板输送机,槽宽≥1000mm,输送能力不应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5)转载机:应采用宽口卸料段的转载机,输送能力与刮板输送机能力相匹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6)破碎机:宜采用锤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与转载机生产能力相匹配,具备出料粒度调整、运行工况监测控制、上传信号功能。
7)工作面宜采用交叉侧卸刮板输送系统。
7、工作面巷道宜采用双巷掘进,掘进装备宜采用连续采煤机或掘锚一体机,根据需要,也可采用综掘机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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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输采用长距离带式输送机,胶带机宽度≥1200mm;巷道倾角≤8°时,辅助运输应采用无轨胶轮车;巷道倾角>8°时,辅助运输方式可采用连续牵引车、单轨吊、卡轨车等;
第82条 当煤层赋存条件比较稳定、平均厚度2.0~3.5m,倾角≤25°(煤层倾角>25°时,采区巷道应采用伪斜布置,使巷道倾角<25°),应按“常规工作面”标准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面长度≥200m,走向长度≥15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2.4Mt/a,服务年限≥0.5a; 3、工作面数量不超过二个;
4、工作面上下巷道可采用双巷或单巷布置; 5、应采用普通综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要求:
1)采煤装备应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采煤工作面成套装备开机率≥90%;
2)液压支架:应采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其支护强度≥0.8MPa,支架宽度采用1.75m,并配备自动喷雾装置;
3)采煤机:应采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采煤机,装机功率≥1000kW,割煤速度≥6.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开机率≥93%;
4)刮板输送机:槽宽≥800mm,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
5)转载机:槽宽和输送能力与刮板输送机相匹配; 6)破碎机:破碎能力与转载机能力相匹配。
7、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巷道可采用单巷或双巷掘进,掘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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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可采用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或综掘机等;
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胶带机宽度≥1000mm;辅助运输根据煤层倾角选用无轨胶轮车或连续牵引车等。
第83条 当煤层赋存条件比较稳定、平均厚度≤2.0m,倾角≤25°(煤层倾角>25°时,采区巷道应采用伪斜布置,使巷道倾角<25°),应按“薄煤层工作面”标准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面长度≥150m,推进长度≥10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0.75Mt/a,服务年限≥0.5a; 3、工作面数量不超过二个; 4、工作面上下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
5、应采用薄煤层综采工艺;当煤层赋存稳定,构造简单,顶底板连续完整,且硬度系数f≥4时,可选用刨煤机开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应达到智能化、自动化的要求:
1)液压支架:应选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支护强度≥0.8MPa,支架宽度≥1.5m,在最小支护高度时应有限位保护装置;
2)采煤机:应选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采煤机,功率≥800kW,割煤速度≥5.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开机率≥85%;
3)刨煤机:应具备自动化和远程控制、参数设置及调整、定量推移刨煤功能;具备多点急停闭锁以及软启动功能,应选用变频一体电机驱动;开机率≥90%;
4)刮板输送机:槽宽>700mm,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采用刨煤机时,刮板输送机应与之相配套;应配置调斜千斤顶。
5)转载机与破碎机:同刮板输送机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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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边角煤工作面设置标准:
1、当煤层厚度及顶底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连续采煤机进行开采; 2、当煤层厚度大于3.5m时,宜采用轻型放顶煤开采; 3、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依据煤层赋存情况合理确定; 4、回采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
第85条 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较差的煤矿应结合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选用合适的采掘设备,对工作面及巷道加强支护。
第三节 巷道掘进及装备
第86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3、配备连续采煤机或掘锚一体机掘进的煤矿,采区内采掘比不宜超过1:2。
第87条 掘进装备主要包括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掘进机等成套综合机械化设备,其配置及性能要求如下:
1、应具有无线遥控; 2、应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
3、宜配置远程控制台,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 4、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快速锚固功能; 5、掘进机开机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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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当顶板平整,整体性好,不易冒落,煤层倾角不超过8°时,煤巷掘进宜采用连续采煤机成套设备。
第89条 煤层顶板条件较差时,煤巷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掘锚一体机成套设备。
第90条 岩巷应积极采用岩巷综掘机掘进。
第四章 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设施
第一节 工业场地布置
第91条 井口及工业场地严禁受洪水威胁,井口、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以及与井筒相连的风道、人行道等重要建(构)筑物防洪标准应按100a一遇洪水位标高设计,300a一遇洪水位标高校核。防洪标高应按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
第92条 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其行政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和绿化面积在满足工业场地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
第93条 工业场地内主干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12.0m,次干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9.0m。
第94条 工业场地内主干管线宜按综合管沟形式敷设。
综合管沟内敷设管道包括热力管道、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不含生活排污水管道、排雨水管道)、压风管道和惰性气体管道(N2、CO2等)。综合管沟应满足人行、安装、检修等需要。
第二节 行政公共设施
第95条 行政、公共建筑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避免扰动原生态环境,为建设绿色矿山,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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